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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NAmoLix (等待的另一端)》之銘言: : 我有一台車子,因為未收到稅單被加徵15%的滯納金 : 我想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可準用第35條提起復查, : 請求稅捐機關做成稅單送達不合法,免除滯納金的決定 : 但問題來了,復查程序必須要在繳納期滿30日內為之 : 我都沒收到稅單,現在已經過了救濟期間要提復查不就會因程序不合駁回? : 還是單獨對滯納金提起復查的救濟期間有其他算法? 其實你直接送申請函要求稅捐機關針對送達不合法這點說明, 應該就可以達到你要免徵滯納金的目的。 如果送達合法的話,否准的理由也不會是因為復查期間的問題。 如果送達確實是不合法的話,稅捐機關必須重行送達, 重行送達就會改定該筆稅款的繳納期限, 也就是說會在新的繳納期間開始前就要送達。 重行送達後,新的繳納期間都還沒過,當然不會有滯納金。 所以壓根不用考慮是不是要對滯納金提起復查。 只要針對送達的合法性質疑就可以了。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87.235
NANAmoLix:謝謝 這樣我知道了 12/21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