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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ropos0723 (Atropos)》之銘言: : 義務人主張: : 1.無論在A點抵繳或在E點抵繳,均係以同一課徵標的抵繳,且因徵方未核發完稅移轉 : 證明,致全部標的均處於閉鎖狀態,無法移轉處分,其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均受有 : 限制,顯非完整之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所可比擬。 : 2.倘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函,既謂:「..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 : 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 : 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息退還。」之反面解釋,既係 : 以同一課徵標的抵繳,且因全部標的均處於閉鎖狀態,上揭函釋既謂“義務人並無 : 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則相對“義務人並無現金未移轉國庫致有利息利益 : 或國庫因未有現金移轉而受有不利益”是以義務人自無遲繳或緩繳利益可言。 : 3.版大所稱「情況2.但是義務人的利息利益來自於..」應係以繳納現金或退還現金為 : 前提,始有利息之存在;倘如本例,無論在A點抵繳或在E點抵繳,均係以同一課徵 : 標的抵繳,其抵繳標的自始至終均處於閉鎖狀態,無法移轉處分,使用收益亦受有 : 限制,似無法與繳退現金相提並論。 : 本案徵方或可謂,既得以使用收益即有孳息產生,即與利息相當....,且義務人之所 : 有權及使用收益權雖受有限制,仍無礙於使用收益...., : 總之,本案快則半年,遲則一年,應該會有新的解釋出台,或許會有令人耳目一新的 : 新見解,一睹為快。 : 3Q 我一直以一般稅捐稽徵的看法去想, 所以完全沒有考慮到繼承人所提的這幾點,果然是小弟才疏學淺。 本案並非一般稅捐稽徵,而是具有遺產稅的特殊性質, 確實會因為未核發完稅證明,致全部標的均處於閉鎖狀態, 繼承人的主張確實不應如我前文所述逕認無理由。 但若考慮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實為被繼承人,而非繼承人。 在完稅可辦理繼承分割登記之前, 被繼承人不動產之使用收益仍如其原本之法律關係並無疑問。 例如原本有租賃關係,仍可正常收取租金,惟該租金收入應計入遺產公同共有範圍內。 也就是說, 繼承人的使用收益雖因未完稅而受限, 但被繼承人原有之財產狀況卻不因完稅與否而受影響。 故小弟仍傾向A大文末所稱徵方的見解, 惟此見解是否可採,還請A大於本案後續結果出爐後不吝告知。 -- 我論這討論串只有我們兩人在看的可能性XD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87.235 ※ 編輯: smartlai 來自: 220.133.87.235 (12/23 22:45)
eomot:我有在看(舉手)... 只是還在思考 ^^" 12/23 23:16
ivysky:我有在看(舉手)... 只是還在想要怎麼思考 XDD 12/24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