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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看一次可扶養的四種身分。 1.扶養子女 2.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 3.扶養同胞兄弟姐妹 4.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其中1和2在審核時是從寬的,而3和4在審核時是從嚴的。 而且這些認定最主要的關鍵還是"扶養事實"這四個字。 扶養事實並不是提供書面資料或切結書或同戶籍就可認為有扶養事實, 仍然要依實際狀況認定,所以國稅局有相當的裁量權去判斷這個事實存不存在。 轄區的稅務員當然不太可能跑到你家看看是不是有扶養事實, 但是就一般情況大家都知道某種申報扶養是為了節稅的時候, 稅務員怎麼會不知道?所以被踢除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當然,只看這些書面資料就讓你過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其實我不是很建議碰這個運氣。 目前臺北市的里長都收到不再開扶養證明的公文,國稅局的態度可想而知。 (其實不開這個證明對里長說不定是好事,題外話就不說了。) 反過來想想,如果你是稅務員, 你看到一個孩子由祖父母申報扶養,或由父母的兄弟姐妹申報扶養。 你會不會特地去查一下這孩子父母的財務狀況? 結果沒有幫到親人節稅,可能還會讓自己被稅務員盯上,應該不是好事。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87.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