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martlai:我猜是所得稅法14條的第七類所得。 03/23 23:24
推 liku:原po請先將問題敘述清楚點.要不.版眾都沒法子回應了.謝謝. 03/23 23:29
→ tcpic:因為不知道要按照怎樣個規定去報黃金存摺交易所得... 03/24 19:09
其實我也沒有找到黃金存摺的相關規定。
以下是我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1.找不到黃金交易免稅的規定,應該是要課稅的,
加上你特地來問,可能是開立黃金存摺的銀行有告訴你這個要報稅。
也許可以請行員詳細告訴你相關規定?
2.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的規定。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也就是說你在報稅時,
要申報你買賣黃金的買價和賣價的差異,
再扣除交易成本(例如手續費),來當作你的所得。
當然,在同樣的法理下,如果買賣黃金虧錢的話,可以抵減掉所得,
但是這個抵減只限發生兩年內,而且同樣是第七類所得,
所以不能用這個虧錢讓你薪資少繳稅。
結論:其實以往黃金買賣都是在銀樓現金交易,也沒聽說過要計入財產交易所得報稅。
沒計入的原因應該只是國稅局無法掌握這個交易,並不是法條有規定免稅。
但最近黃金存摺很流行,又有白紙黑字的帳戶紀錄,國稅局容易掌握,
在還沒有出現稅法有關黃金存摺的特殊函釋之前,
(如有版友知道已經有特殊規定的話請務必回文告訴大家)
應該是要依所得稅法14條第七類來報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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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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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kakapo:因匯差而"賺錢"的所得,也是因同一條款而需要申報嗎? 03/25 23:46
→ akakapo:這部份銀行就不會另行開立扣繳憑單,要自行申報,對否? 03/25 23:47
→ smartlai:匯差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嗎? 03/25 23:54
→ smartlai:(查了一下,關於匯差國稅局的態度確實是適用第七類沒錯) 03/25 23:57
→ akakapo:因為國稅局曾發過新聞稿說因匯差"賺"的錢要申報 囧rz 03/2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