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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mondo (六月)》之銘言: : 財政部台財稅30220號如下: : 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 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如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 : 依所得稅法規定為: 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 : 那台財稅第790092902號函如下: :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 : 新台幣2千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68年5月3日台財稅第32831 : 號函規定,由該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 : 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 重覆及誤植部分,恕刪. (貼文請適當調整長度,以免回文時,寬度不足有亂碼出現,無法看清原文全貌.) : 請問一下大大:上面兩條說明的內容怎看起來有矛盾阿... : 若是要保人為企業 被保險人為員工 那企業為員工投保一般保險跟團體? : 保險 扣除額會不一樣嗎? 財政部台財稅30220號文所指保險費,並未由員工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由員工列舉扣除. 台財稅第790092902號函文: 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2千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 此部分已轉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就是等同於被保險員工自行負擔, 因此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的這部分,可以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 由員工列舉扣除. 回覆若有誤,請指正,謝謝.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最愛的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cookclub-煮廚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114.42
ismondo:OK!!!謝謝 了解摟! 11/13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