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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raculouss (輕飄飄飛上天)》之銘言: : 在葛克昌老師,月旦法學教室76期頁116脫法避稅與法律補充 : 中提到「由於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自1980 : 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從此此種所得稅法最大缺口, : 即為租稅規避所利用之主要對象。其中納稅義務人在被投資 : 公司發放股利前,先將所持公司股份,高價轉售其另外成立, : 完全控制股份之新投資公司,先行取回其投資之收益,再由 : 新公司參與原投資公司分配股利,企圖規避個人所得稅之營 : 利所得.....」 : 我的問題是,為何納稅義務人將股份轉售其另成立之新投資 : 公司,可以論為脫法避稅之工具呢?另外為何和所得稅法4-1條 : 有關?是否係因納稅義務人將實質上非所4-1規範之利益, : 轉換為形式上為所4-1條呢? : 以上, : 謝謝您耐心看完。 : 祝 順心。 假設張三買了種花電信股票一批 除息之前以一億元 售予ptt公司 除息之後ptt獲得股息800萬 持有的股票市價也由一億元降為9200萬 之後再以9200萬售予張三 張三一來一回之間獲得800萬的價差 種花電信是上市公司 這個價差不用課稅 ptt公司則認列800萬的證券交易損失 同時也有800萬的股息 在財報上可以相抵 但是這樣太明顯了 國稅局打著實質課稅原則還是去要錢 這個是有案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55.53
miraculouss:謝謝,就甘心ㄟ 01/26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