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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去世,其配偶乙已於民國75年去世, 甲有兩名子女為丙及丁,丙則於民國90年去世了,丁還健在,丙 有三名子女A、B、C。 我聽國稅局人員及一些代書的說法共有兩種: 第一種、申報甲的遺產稅即可,遺產稅的申報人為丁、A、B 、C。 第二種、(一)先申報甲的遺產稅,申報人為丙(死亡繼承) 、丁。 (二)丙的部分,再申報一次遺產稅(應繼分為甲的 遺產的二分之一),申報人為A、B、C。 請問各位在遺產稅申報的實務究竟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32.19
hippotsai:第一種; 第二種丙都死了 要把他從下面挖上來簽名蓋章嗎? 10/20 22:15
hippotsai:沒有死亡繼承這回事, "同時存在原則" 10/20 22:17
ilanese:如果是丙比甲晚去世的話,甲對A、B、C而言,是再轉繼承, 10/20 22:34
ilanese:就真的要採用第二種了。 10/20 22:34
ilanese:當然,代位繼承理論上應該是第一種,不過我遇到的國稅局人 10/20 22:35
ilanese:員那個也怪怪,好像是新來的,他告訴我第二種。 XD 10/20 22:35
kai761:一,代位繼承係基於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財產。另外可參台財稅 10/20 22:40
hippotsai:二(一)如果漏報的話, 要把處分書和繳款書燒給丙嗎 XD 10/20 22:42
kai761:36963 可依人數報扣除額。 10/20 22:42
ilanese:再轉繼承是用第二種方式來申報,我辦過並沒有問題的。 10/20 23:50
ilanese:結果是第一種。 05/26 00:46
taoist9999:辦了幾次這類代位繼承案件,都是第一種方式來申報。 06/20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