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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g3Bb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 說明:二、於結婚或離婚年度選擇與其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者, 應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至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得協議一方申報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財政部66/09/03台財稅第35934號函) 我又有疑問~ 說明二的意思是否指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即使夫妻離婚當年, 夫妻未合併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扶養配偶的親屬,如公婆或岳父母? (說明二,只寫到離婚者,沒寫到新婚者?)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最愛的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cookclub-煮廚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25.11
akakapo:推,這篇釋函很重要。 05/21 15:36
moft:eomot在Re去年結婚,未合併申報,可以扶養配偶父母嗎?已經回應 05/22 09:47
moft:只要還沒正式解釋之前.稽徵機關都可本諸職權自行認事用法. 05/22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