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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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釋函] 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配偶有所得可分別或合併
時間Fri May 21 15:29:47 2010
http://ppt.cc/g3Bb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
說明:二、於結婚或離婚年度選擇與其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者,
應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至
離婚者關於
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
得協議由
一方申報或
分由雙方申報,
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財政部66/09/03台財稅第35934號函)
我又有疑問~
說明二的意思是否指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即使夫妻離婚當年,
夫妻未合併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扶養配偶的親屬,如公婆或岳父母?
(說明二,只寫到離婚者,沒寫到新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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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25.11
推 akakapo:推,這篇釋函很重要。 05/21 15:36
推 moft:eomot在Re去年結婚,未合併申報,可以扶養配偶父母嗎?已經回應 05/22 09:47
→ moft:只要還沒正式解釋之前.稽徵機關都可本諸職權自行認事用法. 05/22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