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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行政訴訟法229條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這樣我們在複查、訴願接下來要到行政訴訟的過程中 是指說人民可以決定要不要使用簡易訴訟? 還是只要核定稅額四十萬元以下自動被歸類到簡易訴訟的程序? 重複看了幾次有點混亂 另外想請問雖然行政訴訟法229條有新修訂,但司法院尚未公告適用時間 但以上所貼的是99年1月的版本,應該是目前適用的 且此目前適用的229條是否與未來行政法院要走向的3級2審制度有關? 再查了兩小時的資料後有點被搞混了 希望有強者可以解答 萬分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7.137 creaoo:轉錄至看板 Accounting 12/25 22:06 creaoo:轉錄至看板 LAW 12/25 22:17
kai761:1.看爭執的數額,而不是核定稅額,如核定150萬僅爭執其中10萬 12/26 12:17
kai761:,仍屬簡易事件 2.法院會職權認定,40萬以下就會分簡易案件 12/26 12:18
kai761:3.目前仍適用99.01版本,簡易案由高等行政法院,將來由地院 12/26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