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eaoo (平凡的花樣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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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行政訴訟法229條對於行政訴訟的適用
時間Sun Dec 25 22:05:57 2011
想請問有關行政訴訟法229條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這樣我們在複查、訴願接下來要到行政訴訟的過程中
是指說人民可以決定要不要使用簡易訴訟?
還是只要核定稅額四十萬元以下自動被歸類到簡易訴訟的程序?
重複看了幾次有點混亂
另外想請問雖然行政訴訟法229條有新修訂,但司法院尚未公告適用時間
但以上所貼的是99年1月的版本,應該是目前適用的
且此目前適用的229條是否與未來行政法院要走向的3級2審制度有關?
再查了兩小時的資料後有點被搞混了
希望有強者可以解答
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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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7.137
※ creaoo:轉錄至看板 Accounting 12/25 22:06
※ creaoo:轉錄至看板 LAW 12/25 22:17
推 kai761:1.看爭執的數額,而不是核定稅額,如核定150萬僅爭執其中10萬 12/26 12:17
→ kai761:,仍屬簡易事件 2.法院會職權認定,40萬以下就會分簡易案件 12/26 12:18
→ kai761:3.目前仍適用99.01版本,簡易案由高等行政法院,將來由地院 12/26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