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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ggy1209 (peggy)》之銘言: : 我目前在請育嬰假中 去年有收入 老公也有收入 : 不過因為我們的收入加起來要報稅繳的錢不多 : 所以想把小孩給我爸媽報(外公外婆) 我爸媽都有收入 : 小孩是去年出生的 戶口跟我一起 : 如果可以給外公報的話 需要把戶口遷去跟外公那邊嗎? : 謝謝!! 外公扶養外孫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中,是屬於外公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類別(第一款第四目)的外孫,而在這個類別下審查扶養條件較其他類別 嚴謹(尤其現在又修掉這個類別的年齡限制) 高雄國稅局有一個行政規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 或家屬」免稅額審查參考原則(http://ppt.cc/tjkS) 摘錄第一點:受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母有房地產或有固定所得者,       並非無自行扶養能力,剔除該受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這一點主要是建立在民法第五章的扶養順序、扶養義務及免除扶養義務等 規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的扶養親屬,其實也可 以用第五章的規定來剔除,只是在沒有重複扶養爭議情況下,國稅局對此 三類之受扶養親屬比較不會主動去審查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 回歸原問題,在原PO夫妻有固定所得的情形下(扶養義務仍存在),讓外 公來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身分的外孫(無扶養義務存在,即便外公真的有 給錢,也會被視為基於人情義理下之援助,並非外公在履行其扶養外孫的 義務),被剔除的機率是很高的。 (也許國稅局審查人員沒注意到,也許審查人員另有大案子而懶得理,也 許其他國稅局有另外與高雄國稅局的審查原則不同之行政規則,也許個案 情況不同,以至於沒被剔除,但還是要小心) ----------------------------------- 綜合所得稅第十七條中”受扶養親屬”的四種類別: 一、直系尊親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岳父母或公婆等),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 二、子女: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同胞兄弟、姊妹: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   ,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孫、甥、   姪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   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同居一家者),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   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四目) 首先要注意,直系尊親屬及直系卑親屬在報扶養上的差別 直系親屬不管親等結構,一律適用第一目之規定 直系親屬中子女適用第二目之規定,其他(爺扶養孫,外公扶養外孫, 繼父扶養未辦領養的子女等)都要用第四目”其他親屬或家屬”之規定,千 萬不要以為所有”直系親屬”在申報扶養上都可以一視同仁 P.S 另外例如直系親屬課稅年度所得額低於免稅額視為無謀生能力,在   直系親屬時就不適用(其他親等的也不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212.178
akakapo: 05/07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