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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扶養父、母、哥哥(研究所在學), 打算以列舉扣除方式申報綜所稅,有關捐贈及醫藥費想請教: 1.哥哥的捐贈是否也可以列舉扣除呢? 2.爸爸的醫藥費如下: (1)長庚醫院:14426元(住院費用) →這筆費用共有兩家保險公司給付,分別給付 16000 及 18000 (2)長庚醫院:52650元(呼吸輔助器) →保險公司無給付,父親因睡眠中止症而購買 請問(2)呼吸輔助器可否列舉扣除?算醫藥費嗎? 請問這樣醫藥費列舉費用應為多少? 18650 或 52650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42.39
akakapo:1.可 05/07 13:12
akakapo:2.請參考 文章代碼(AID): #1HSuC9TU (tax) 05/07 13:12
akakapo: 保險公司已給付部分不得再列舉申報 05/07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