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0月10日A公司(銷方)與B公司(進方)交易, 未於出貨時開立發票,結果到11月10日申報期限前, B公司來向A公司要發票,這時候也很奇妙的, A公司沒有9-10月的發票(也不知道是沒買發票還是跑哪去了....), 就拿了11-12月的發票,日期填寫10月10日開給B公司, B公司就申報在9-10月,A公司則未申報, 卻沒有被國稅局通知異常 問題是:A公司用11-12月要補開10月10日交易的發票, 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日期部分,是要寫開立日11月10日? 還是實際交易日10月10日? 個人是認為應該要寫11月10日,備註欄再註明「補開10月10日交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00.10
krista520:最後一句是對的,沒跳出異常可能是稅額小於500 01/15 23:51
aguey:用影本就可替代,再開就虛開 01/16 16:07
wsyfish:本例是漏開後補開並自動補報補繳,沒有影本代替的問題@@ 01/16 18:04
aguey:既然是補開~營業稅請做更正申報,回歸當期(9-10月)申報 01/16 20:43
wsyfish:已經更正9-10月了,只是日期填10月10日(11-12月期的發票) 01/16 23:33
wsyfish:是否有營業稅法第48條記載不實行為罰的問題 01/16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