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indy2015:推 理性的好文! 05/29 18:04
推 thirdone:恩 好文 05/29 23:04
推 aakaze:推~ 05/30 08:29
有版友寄信提醒我;謝謝他(她)讓我多些想法。
我想,我不該說直接說對錯,那太武斷了,因為一段感情的對錯不該由旁人來評斷;
我們只能就所得到的片面資訊去看,然後再用我們有限的人生經歷去做解讀。
對於婚姻的部分,我的想法也太過簡單了;也許他們不會這樣處理。
我同樣相信大家都是好意,不希望這件事往更壞的方向發展,所以發文討論;
如果之前有誤會或措詞不當,我在這裡道歉。
我也覺得,其實該怎麼做或許妳早已經知道了,只是,還是要時間慢慢恢復情緒吧。
如果能因為討論,對妳有些幫助,慢慢走出來,我相信有一天妳也會過得好。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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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通姦罪,查了資料;是告訴乃論,只有配偶能提告,追訴期六個月。
是告「配偶」與「與之外遇者」,並可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有人討論通姦除罪化,不過那是另一個很大的議題了。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
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
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
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
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
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
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
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
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
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相關資訊可參考:
全國法律網 通姦法律諮詢
http://www.lawgov.org/sex/sex01.html
※ 編輯: c54 來自: 140.112.217.82 (05/31 00:57)
→ thirdone:我之前都有看他的身分證,確定他配偶欄是空白的... 05/31 17:37
→ thirdone:他們婚宴後他還能騙我,也是因為沒有登記配偶欄是空的 05/31 17:38
→ thirdone:我覺得這樣很好,面對問題才能夠解決問題,殘忍但有效 05/31 17:40
推 candyhill:好文 06/04 23:40
※ 編輯: c54 來自: 140.112.217.82 (08/03 00:24)
→ c54:(改正錯字) 08/03 00:24
※ 編輯: c54 來自: 140.112.217.82 (01/01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