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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必知的法律常規? 案例主題: 在整個創業過程中,培養對財務流程及稅務規劃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生活在 法治的環境之中,即使不當經營者,對於法律也必須略知一二,更何況作為一位經營者, 所需負的法律責任也更巨大。中小企業必知的法律這個題目很大,無法在短時間內作詳細 的說明,我就過去在實務上的經驗,對於可能在日常發生但少有人特別留意的部分作講解 ,希望大家以前人的經驗作為借鏡,使自己不會犯相同的錯誤。 說明分析: 創業的組織型態區分為: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 獨資,就是自己做主人,所有盈虧自負,不用和其他人分享利益,好處是所有權及經營權 都在你手上,不擔心別人分享成果,當然也有缺點,否則大家都獨資。 合夥是兩個人以上,比方招三五好友一起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為合夥契約,剛開始大家都是 滿腹理想,但談到錢傷感情,兩個不同的經營主體因錢產生糾紛,在合夥中途退股也很常 見。獨資及合夥之共同特色在於:當獨資或合夥事業產生負債,個人的財產須負連帶責任 ,這對大家是否採取獨資或合夥有決定性的影響。最高法院有許多判例見解均認為: 合夥人於合夥事業不能清償其債務時,就各合夥人之私產作清償。自己名下有許多資產的 人,就必須考量自己的財產是否會因合夥事業做大虧損時而賠進去。 公司組織,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組織規定所設立之社團法人,依公司法的規定有 以下四種類型:最常見的是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另外還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 後兩項在我國不常見。我國一百多萬家的中小企業裡,有限公司佔百分之五十,股份有限 公司佔百分之十。兩者差異在所負的責任不同,有限公司係就所認股份或出資部份負有限 責任,將來公司的虧損是否會連帶到股東的身上?答案是一半一半,若是純股東就不需擔心 ,但若是連帶保證人、在支票上有作背書、或是共同發票人,個人的資產就會被追溯。從 資本額來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一百萬元,不同類別中,主管機關有不同的資本額限制 須從其規定。有限公司則為五十萬元,不僅門檻低將來又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能,進 可攻退可守,所以多數人採用之。另外,股份有限公司若營收獲利做得好,將來可以公開 上市募集資金,這一點有限公司就不能。所以重點在於各位創業時,需衡量情況選擇最適 合自己的組織型態。 接下來是:法律地雷無所不在,以下舉法律案例,藉以說明經營企業時會有法律上的風險 ,尤其是在接任負責人的時,要注意的有: (1) 公司組織未經登記,但對外已以公司名義開始經營業務,此時依公司法第十九條,未 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2) 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九條對此有相當嚴格的規定:公司 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依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於繳納而於登記後將 股款發還給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新 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未經他人之同意,擅自以他人名義作為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舉判決說明:被告於89年十 月與友籌資開公司,其明知原告(被告之妻)未同意作股東,卻利用其妻出國期間對外佯 稱她已答應,並將寄放於被告之身分證、印章,用以偽造設立登記之私文書。需了解的是 ,縱使將身分證及印章交由代為保管,對於類似於用以設立公司作為股東之範圍,仍須經 當事人特別授權。另外雖然夫妻之間在民法上在一般日常生活中互為代理人,但法院認為 此個案已超出所謂的日常生活互為代理部分。我們要特別注意的結論是:設立公司找股東 時,必須徵求每個人之同意,對方必須確實了解知道是要出任公司的股東。 (4) 製作不實的扣繳憑單以詐術來逃漏稅捐,這是國家必須要追溯的。稅捐法規定:行使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處以有期徒刑三個月、易科罰金300元。若為不實的扣繳憑單以詐術來逃漏稅捐還可能會 觸犯商業會計法、刑法216、215犯偽造業務上製作文書罪。稅稽法47條規定基於刑事政策 考量,將納稅義務人納稅的責任轉由公司的負責人代為受罰。 (5) 未依勞基法規定,資遣勞工,應依法受處罰。勞基法第78條特別規定了與稅稽法不同 為,前者是負責人代罰而已,後者是兩罰的規定,因為法人無法服刑,所以公司跟負責人 都要被罰。勞基法81條說到法人的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 人外,對法人亦處罰金罰鍰。 (6) 非經他人授權,擅自在公司內部使用它人電腦軟體。這會觸犯著作權法91條第一項罪 名,擅自以重製方法侵犯他人著作權,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上罰金。所以在這就不能易科罰金。國內就有美國商業軟體聯盟取締侵權著稱,主 要打擊專業盜拷、電腦硬體銷售者應消費者要求為消費者灌軟體、企業內部非法使用盜拷 軟體。像這種情形發生了,通常都會採私下和解、加上公開道歉、切結書等方式。 攘外必先安內,創業要有好的員工,談到勞基法外與勞動條件相關者,大概分三類,一個 是由公司衍生出的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部分,尤其是高科技公司容易有此 糾紛。而契約內容大概有: 1.對於受雇人的創作需要了解,一方面可能會用到,一方面若有侵害別人的部份要迴避。 2.在任職期間內研發成果的歸屬需要約定好,不能兼差、要保守營業秘密等。 競業禁止的約款部份,在約定事項需要明訂列舉出來,譬如財務報表、電子檔案的設定權 限等。但一般來說是針對在職期間的保密、競業禁止的規定,若是針對離職後的保密義務 ,勞基法規定離職後一年內仍有保密義務。行政院勞委會有一個函釋,認為競業禁止約款 是一種違反憲法上受雇者工作權的約定,應為無效,但是國家認為此種約款現行法令並沒 有禁止,且民法247條之一契約條款之約定顯失公平為無效,法院就此約款是否有效的爭議 作出的判決中,勞委會歸納出幾點如下。 1.企業或雇主需要有依競業禁止保護的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的企業有一定的地位。 3.對於勞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要有合理的範疇。 4.要有補償員工因為競業禁止損失的措施(非必要具備)這個部分在新竹科學園區有部分 公司有做這樣的規定。 5.勞工的競業行為是否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的事實,由這幾點來做通盤的觀察, 目前最高法院傾向是有效的,所以大家要留意。 中小企業所要熟悉的法律非三言兩語可以談盡,還有其他未述部分,還需大家多接觸相關法令,並請教法務人員,以免觸法而損及自己的權益。 (本文章同時刊登於女性創業飛雁育成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