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c0723 (Embeded Funny)
看板toberich
標題Re: [閒聊] 非公司經營型態的合夥協議書範本
時間Fri Apr 30 09:16:54 2010
bestbook
不要亂誤導人~~~~!!!!!
所以你文章裡面要分開寫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人家公司法裡面寫的清清楚楚 !!!!
公司法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有限公司
第 98 條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第 99 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第 128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第 128-1 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
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你以為混搭那麼簡單~~
又不是犀利哥穿著
除非你都是大股東(掌握優勢股份)
不然公司法的東西 其他股東也可以玩死你~
雖然現在開公司資本額可以寫幾摳
只是要借錢會拿出營登時
會有點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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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心,「童叟無欺、實事求是」是我教人泡妞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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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91.159
※ 編輯: jhc0723 來自: 111.251.91.159 (04/30 09:27)
推 bestbook:這樣解讀是不是有點奇怪 ^_^ 05/01 00:00
→ jhc0723:請熟讀公司法!!!~ 05/01 12:58
推 daimond:說真的 公司法真的要多看 我讀好幾次還強迫成員也要讀 05/01 14:44
→ daimond:另外我選擇股司也在於確保股東把權力授權給董事做規劃執行 05/01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