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標題所列
增訂版規第九條
創 業 版 版 規
6. 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挑起爭端者依情節輕重處分。
7. 如果對版規不甚清楚,可參照進版畫面或發文注意事項,亦可寫信給版主amyhuang。
8. 版規至公開發佈日起執行,若有任何建議或異議,歡迎來信告知版主群。
9. 公告文不得推文或是回文。
10. 違反版規者,版主將視情節推文或去信警告,累積警告三次將獲得浸水桶一個月。
*版規公佈後即刻生效,不溯及既往。
2010.07.12 版主 AMYHU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3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