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yentai (專屬於你)》之銘言:
: 狀況描述:前日員工提離職,那因之前進來有簽約,所以現在在處理後續事情。
: 因前員工進來的前三個月為實習薪水,但因得執行滿三個月方能支付。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那目前前員工尚未執行滿合約的時間提了離職,在違約金處理的部份,
違約金的部分應該會被視為無效,因為勞基法有明文規定離職預告期、僱主無權不同意
: 我以直接從實習薪水下去底扣,(其實應該是要先給實習薪水,再扣違
: 約金。)主要是因為我們的產業會涉及到他公司的商業機密或資料。
: 考量到他是社會新鮮人,所以才用此方式去處理。
: 現在前員工有拿著進來之前所簽訂的合約給勞務局看過,勞務局說此份
: 合約違反勞基法,是沒有效用的。
我的做法是先給一個高於基本工資的底薪,另加一段時間的「預發履約獎金」。
履約條件為離職需8週前書面提出。不符規定則不發履約獎金,預發獎金需繳回。
臺灣只有勞工局,沒有勞務局
: 問題:
: 1.大家給員工簽的合約會給律師或政府公證嘛?
: 2.何謂合法的聘用合約?有哪些細節要明列出來的?
: 3.那雙方同意簽署後,到底是否為有效呢?
直接違反法律的都無效。例如,你的競業禁止若無相對條件也無效。
: 因為在精華區有看到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說法官跟行政機關會有所謂的認知
: 上的不同,因此很難去斷定。
: 我這邊可以附上公司跟員工簽的合約,請大家指出哪裡該檢討或修改或不明確之處。
: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8XiCimV0-gMDNTZmc2LTBvc0E/edit?usp=sharing
: 最後,請員工簽約為的是希望他能得到好的保障,也希望他能夠專注在事業上。
: 但,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有時候雇主不是不願意付出,而是付出了員工並不
: 領情。若是大家會怎麼處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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