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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entai (專屬於你)》之銘言: : 狀況描述:前日員工提離職,那因之前進來有簽約,所以現在在處理後續事情。 : 因前員工進來的前三個月為實習薪水,但因得執行滿三個月方能支付。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那目前前員工尚未執行滿合約的時間提了離職,在違約金處理的部份, 違約金的部分應該會被視為無效,因為勞基法有明文規定離職預告期、僱主無權不同意 : 我以直接從實習薪水下去底扣,(其實應該是要先給實習薪水,再扣違 : 約金。)主要是因為我們的產業會涉及到他公司的商業機密或資料。 : 考量到他是社會新鮮人,所以才用此方式去處理。 : 現在前員工有拿著進來之前所簽訂的合約給勞務局看過,勞務局說此份 : 合約違反勞基法,是沒有效用的。 我的做法是先給一個高於基本工資的底薪,另加一段時間的「預發履約獎金」。 履約條件為離職需8週前書面提出。不符規定則不發履約獎金,預發獎金需繳回。 臺灣只有勞工局,沒有勞務局 : 問題: : 1.大家給員工簽的合約會給律師或政府公證嘛? : 2.何謂合法的聘用合約?有哪些細節要明列出來的? : 3.那雙方同意簽署後,到底是否為有效呢? 直接違反法律的都無效。例如,你的競業禁止若無相對條件也無效。 : 因為在精華區有看到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說法官跟行政機關會有所謂的認知 : 上的不同,因此很難去斷定。 : 我這邊可以附上公司跟員工簽的合約,請大家指出哪裡該檢討或修改或不明確之處。 :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8XiCimV0-gMDNTZmc2LTBvc0E/edit?usp=sharing : 最後,請員工簽約為的是希望他能得到好的保障,也希望他能夠專注在事業上。 : 但,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有時候雇主不是不願意付出,而是付出了員工並不 : 領情。若是大家會怎麼處理呢?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7.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