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city (米堆)
看板toberich
標題Re: [問題] 員工簽約及簽約的合法性問題
時間Fri May 10 12:28:50 2013
之前在台中有幫朋友出庭過勞資糾紛(年輕真的是不懂事阿~~~)
有些部分我提出來大家參考一下~
1.合約就算沒公證~就算沒一式2份~只要你看了簽了~就有效力
2.條件低於勞基法的勞動企約雖然法律說無效~
但是調解委員會會認定還是部分有效
3.實習薪水跟試用期是不存在在正式法規的~
但是高於最低薪資就合法....
※ 引述《hyentai (專屬於你)》之銘言:
: 狀況描述:
: 前日員工提離職,那因之前進來有簽約,所以現在在處理後續事情。
: 因前員工進來的前三個月為實習薪水,但因得執行滿三個月方能支付。
: 那目前前員工尚未執行滿合約的時間提了離職,在違約金處理的部份,
: 我以直接從實習薪水下去底扣,(其實應該是要先給實習薪水,再扣違
: 約金。)主要是因為我們的產業會涉及到他公司的商業機密或資料。
: 考量到他是社會新鮮人,所以才用此方式去處理。
: 現在前員工有拿著進來之前所簽訂的合約給勞務局看過,勞務局說此份
: 合約違反勞基法,是沒有效用的。
: 問題:
: 1.大家給員工簽的合約會給律師或政府公證嘛?
: 2.何謂合法的聘用合約?有哪些細節要明列出來的?
: 3.那雙方同意簽署後,到底是否為有效呢?
: 因為在精華區有看到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說法官跟行政機關會有所謂的認知
: 上的不同,因此很難去斷定。
: 我這邊可以附上公司跟員工簽的合約,請大家指出哪裡該檢討或修改或不明確之處。
: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8XiCimV0-gMDNTZmc2LTBvc0E/edit?usp=sharing
: 最後,請員工簽約為的是希望他能得到好的保障,也希望他能夠專注在事業上。
: 但,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有時候雇主不是不願意付出,而是付出了員工並不
: 領情。
: 若是大家會怎麼處理呢?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14.82
→ gentlwind:試用期應該視為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之轉換. 05/10 13:16
→ gentlwind: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成功為目的.要雙方都同意接受才成立. 05/10 13:17
→ gentlwind:通常是要各退一.僱主如不怕勞工局裁罰.當然可以凹看看. 05/10 13:18
推 hyentai:薪資跟條件倒是沒有低於勞基法,主要是卡在違約金的部份。 05/10 13:57
→ hyentai:關於實習薪資,這部份我依然會支付給對方。 05/10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