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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born59 (全心全意)》之銘言: : 請問各位朋友: : 敝人欲承租一間店面 : 1. 租金每月平均約9萬多元,房東堅持要收30萬元押金, : 其理由為若收不到租金,法院強制執行前要由押金來付, : 但我們同意公證(亦即可省掉等待訴訟期間直接強制執行) : ,再者,土地法第99條規定租金上限為兩個月, : 超收部分可作為抵用租金,但房東說這法只適用一般房屋不適用店面, : 這樣正確嗎? : 且房東要求我要有保證人和事先開支票我皆同意, : 這樣要求30萬元押金是否合理? 按民法規定 若乙方不付租金,甲方必須等到押金抵用完,還要過兩期的樣子 未交,一定時間內催告,才能強制執行 講法的話,房東是很弱勢的 實務上店面押金收三個月是很常見的 土地法也的確規定隻有兩個月 不過生意是這樣,愛租不租,契約自由 法律這方面基本上無能為力! : 2. 30萬元押金放在銀行,簽七年約,利息不少, : 就我所知這部分利息也可在最後抵租金, : 房東卻說這30萬元要放在銀行國稅局會來查,不能使用, : 這樣對嗎? : 感謝各位! 說真的,租店面還是跟房東打好關係最重要 九萬塊假設租個 50 坪,大約是二級店面的標準 所以房東還會跟你協商這些五四三 強勢一點的店面房東還聽你在那邊爐押金利息估計就不想裡你了~ 版友說的對,租金加個 500 或者補個遞增條款就超過那些利息錢了 這點錢都是 kimogi 的事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37.18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