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born59 (全心全意)》之銘言:
: 請問各位朋友:
: 敝人欲承租一間店面
: 1. 租金每月平均約9萬多元,房東堅持要收30萬元押金,
: 其理由為若收不到租金,法院強制執行前要由押金來付,
: 但我們同意公證(亦即可省掉等待訴訟期間直接強制執行)
: ,再者,土地法第99條規定租金上限為兩個月,
: 超收部分可作為抵用租金,但房東說這法只適用一般房屋不適用店面,
: 這樣正確嗎?
: 且房東要求我要有保證人和事先開支票我皆同意,
: 這樣要求30萬元押金是否合理?
按民法規定
若乙方不付租金,甲方必須等到押金抵用完,還要過兩期的樣子
未交,一定時間內催告,才能強制執行
講法的話,房東是很弱勢的
實務上店面押金收三個月是很常見的
土地法也的確規定隻有兩個月
不過生意是這樣,愛租不租,契約自由
法律這方面基本上無能為力!
: 2. 30萬元押金放在銀行,簽七年約,利息不少,
: 就我所知這部分利息也可在最後抵租金,
: 房東卻說這30萬元要放在銀行國稅局會來查,不能使用,
: 這樣對嗎?
: 感謝各位!
說真的,租店面還是跟房東打好關係最重要
九萬塊假設租個 50 坪,大約是二級店面的標準
所以房東還會跟你協商這些五四三
強勢一點的店面房東還聽你在那邊爐押金利息估計就不想裡你了~
版友說的對,租金加個 500 或者補個遞增條款就超過那些利息錢了
這點錢都是 kimogi 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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