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nkwun:4127 12/14 12:45
聯邦憲法法院強化跨性人的權益保障
http://basilus.blogspot.com/2008/09/blog-post.html
(原新聞連結不明)
根據現行的「跨性人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跨性人在
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如果要變更身分登記,必須以不具備
婚姻狀態為條件。聯邦憲法法院第1庭在7月23日公布的裁定
中,判定該款規定已然構成對於已婚跨性人婚姻自由權的過
度侵害,抵觸基本法第6條第1項,應自裁定公布日起立即失
效。立法者應在明年8月1日前完成修法,以終局排除此一違
憲狀態。
本案當事人現年80歲,雖有長達56年的婚姻關係並育有三子
女,但長年以來均視自己為女性,故在2001年改為女名,2002
年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不過於隨後的變更身分登記程序中遭
遇前述的法律障礙,本案事主及其配遇並不願意因此破棄其
婚姻關係,因此向法院起訴。受審法院認定該款規定確實存
有違憲疑慮,是以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聯邦憲法法院進行規
範審查。
第1庭在其理由書中指出:基本法第6條第1項所提供的婚姻自
由保障,並不因配偶一方決定變更性別而不存在。跨性人法」
第8條第1項第2款將使得已婚跨性人在完成最後一關的身分登
記時,面臨「不改變身分登記以維繫婚姻」和「離婚以改變身
分登記」二擇一的二難困境,已嚴重侵害當事人與其配偶持續
營運原有共同生活關係的自由權利。立法者如果要堅持婚姻關
係僅能由異性組成的政策決定,在法制設計上仍然具有其他對
當事人侵害較小的方案可以採用,如容許已婚跨性人與原配偶
組成與同志伴侶類似的生活共同體,並給予等同婚姻關係的法
律保障。就此而言,現行法所要維持的異性婚姻原則在法益衡
量上,並不具備優越於婚姻自由權的重量,業已違反比例原則。
本裁定絕不能以「基進」視之,因為聯邦憲法法院仍維持一貫
主張,將婚姻關係是否僅能由異性組成交由立法者的政策決定
,而未從憲法高度提出規範層次的質疑。因此,德國的同志團
體儘管歡迎本裁判的作成,但仍對其未能突破舊有見解的束縛
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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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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