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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male (再見了小香菇)》之銘言: : 最近連發了幾篇文,可以低調的話,我儘可能低調。 : 因為,我很不希望這個漏洞太早被發現、太早被補起來。 : 看了我的簽名檔,我相信大家知道我做了什麼事。 : 成功的最大關鍵,當然是那篇“變性後的婚姻關係”了。 : 只是,我沒有特別高興的感覺。 : 因為我不確定會不會有什麼後遺症。 : 至少,我很希望和我有相同需要的姊妹們,有我這個先例可以參考。 : 大家加油吧,這條路,真不好走~~~ 再參見原po另文 文章代碼(AID): #1C7ClGYO [討論] 變性後的婚姻關係,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ransgender/M.1276955600.A.898.html 文中轉po法務部解釋文 發文字號:(83)法律字第05375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3月17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二)(上冊)第201-202頁 相關條文:民法第967條,第973條,第980(74.6.3) 其中最關鍵的 我國法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惟揆諸婚姻之本質及 德國變性法之法理,似以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許變更性別為宜。至如當事人婚姻關係 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我覺得戶政是以寬鬆解釋模糊地帶 舉德國之法理不宜 然而我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 至於當事人狀況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因此拿後段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接前段我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 (雖然德國不宜,台灣缺乏明文所以宜與不宜皆宜) 但是內政部也已經在 2008 11 發一個統一作業要點(兩張GID加一張SRS證明) 讓辦理變更性別有一個規範(版上有文) 因此就分別擷取對原po有利的部份辦理 大家放心 如果說解釋錯誤應該是變更身份與婚姻兩者其一無效 就等政府主動發現主動變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68.170
justshy:法律沒規定不宜的...應該就是適宜的^^ 07/04 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