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pf:應該是告錯人和告錯罪關係吧-.-" 03/04 17:17
推 tint:覺得這其實還是有不少討論空間,若以醫療上的隱私來看呢? 03/05 16:06
推 fishyeats:樓上那是針對醫師的吧 03/05 19:20
→ fishyeats:用刑310第三項來看的話 確實還有再議的空間 03/05 19:22
推 rusynth:告毀謗的話本來就不太能夠成立,應該往揭人隱私的方向走 03/06 01:44
→ rusynth:現在不是有個資保護法嗎?新聞說揭人隱私將重罰 03/06 01:46
推 fishyeats:別太相信"重罰"XDD 通常都罰不到什麼鬼~ 03/06 07:42
→ rusynth:也是啦,現在的法律都是在保護加害人的... 03/06 12:26
→ hayabusa0615:這個偏見太深了,不管你是否曾經受到過什麼刺激,應 03/07 00:36
→ hayabusa0615:該尊重其他法律的專業人員 03/07 00:37
→ rusynth:我是沒受過刺激啦,只是看到太多酒駕撞死人卻輕判的新聞 03/07 01:55
→ rusynth:砍人18刀沒有致人於死的意圖這種判決有感而發而已 ^^ 03/07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