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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規定 第 十一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       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一般而言,著作權會由合約中規定由公司所有,若您想要保有著作權,可以跟對方談妥, 由您保有著作權即可。但是翻譯完稿一般來說應該不太有其他利用價值,所以我通常不會 要求保有著作權,畢竟翻譯稿件的內容一般是要盡到保密的義務,也不太能公開展示了。 以上個人酌見,請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40.29
Nievesnow:我大概知道了...謝謝回答^^ 05/10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