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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推文過長反造成誤會,以下就推文幾點做整理: 1. 妹妹與學長談家教事項,由內文中僅口頭聯絡, 倘若無留下對方的文字訊息供佐證確實有舉證困難, 也因此檢舉時可能會需要有家長方面的幫助, 但未必是需要家長出面。 可以檢付匯款的紀錄 或是家長在登記家教案件時有留下任何家教收費相關電子檔(e-mail'簡訊等) 即可作為檢舉的證據。 但是否檢舉,決定權在事主,建議是先蒐集證據以求自保; 可作為被學長威脅等時,讓對方明白自己有此保護措施。 2. 而被私吞的150/hr,因為妹妹實際上已答應學長; 雖說已超過家教仲介的比例(至多不得超過月薪5%), 但金額不大要追討必須走法律程序(有錯請指正), 相對麻煩,因此建議是當繳學費認清一個人的本性; 除非是在簡訊後,學長因此扣留學妹家教費, 否則不建議興訟。 3. 妹妹與家教學生相處良好,而家長也表態支持妹妹, 願意讓妹妹繼續家教的話,可直接與家長談之後的收費方式; 這個月先依原先約定走完(因家長已匯款家教費,不可能再改變), 然後請家長和學長解約(如有簽約), 理由可以「學長未誠實告之收費方式,造成家長不信任感。」 至於學長和教授熟稔方面,倒不用過度緊張, 因學長已違法在先,又失誠信於妹妹及家長, 教授必不會認同學長作為,更不會為此淌渾水介入。 倘若學長真運用關係,那麼第1點的證據,此時就成為自保的關鍵。 4. 雖然學長仲介有其功勞,但不代表就能不合理的榨取、剝削, 而要求給予仲介更應在家教前就先說明仲介收費, 而不是以欺瞞的方式,玩兩面手法詐取, 再者,私人仲介收費若無立案本身即違法,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5. 另就部份板友推文部份作解釋及回應: : 推 linijay:講好多少錢並「確定拿得到、拿足」,那錢多錢少是小事。 12/27 20:24 ^^^^^^^^^^^^^^^^^^^^^^^^^^^^^^^ 這部份的確沒錯,因此我也提及在簡訊前事主已答應的部份, 基本上是拿不回被抽成的部份,除非檢舉,並提告追討, 但我推文也有說到金額不大,無謂興訟。 : → linijay:若事情太複雜,我認為趨吉避凶比誰對誰錯重要。 12/27 20:25 ^^^^^^^^ 請問吉在何處?事實上簡訊寄出,學長的惡行已經暴露, 現狀應是「學長給事主選擇:1.被他剝皮,繼續上 2.不願被剝皮就走人」 而事主又需要此家教case,為何只能選擇退讓? 明明有自保手段,可在保護自己權益時做為盾牌之用不是? : → linijay:若明知學長是仲介,還直接跟家長喊價..職業道德有欠 12/27 20:33 ^^^^^^^^^^^^^^^^^^^^^^^^^^^^^^^^^^^^^^^^^^^^^^^^ 前提在於合法、合理收取仲介費用,此例完全不符, 職業道德欠在那? 家教老師本就可以跟家長反應和溝通費用, 至於接受與否則在家長方,提了不接受, 大不了就是維持原狀或是合作終止。 更何況此例,學長也矇騙了家長, 家長主動告知學長提供的收費方式,何欠之有? 另外,推文並無鼓勵家教老師私下和家長接觸以圖規避合法家教仲介費用。 *以下為若需要訴求法律救濟等的良好建議: : 推 diego99:請洽當地警察局與勞工局,違法仲介夠他罰的 12/27 22:33 : → diego99:另外建議與家長達成共識: 12/27 22:33 : → diego99:1. 時薪部分只跟授課老師洽談 12/27 22:34 : → diego99:2. 若上一點無法接受,那合約到這學期結束就終止。 12/27 22:34 : → diego99:要提早結束也沒關係,重點是要讓家長站在你這邊 12/27 22:35 : 推 kickyjump:錄音筆+報警 12/27 22:56 : 推 linijay:家長所謂願幫忙,應該也僅止於舉手之勞以及續聘你妹。 12/28 00:08 : → linijay:要家長一起去政府單位或法院喔,應該是別想這麼多比較好。 12/28 00:09 ^^^^^^^^^^^^^^^^^^^^^^^^^^^^^^^^^^^^^^^^^^^^^^^^^^^^^ 這句話就是所謂的「風涼話」,不是說推文錯誤, 而是以帶有諷刺語句讓人不快等。 若僅為提醒事主或原po檢舉提告可能的麻煩, 建議可用:「家長通常不願陪同出入相關單位或法院」取代, 何必以「.....別想這麼多比較好」? 推文和原po文中並無人作如此想法。 另僅檢舉倒未必需要家長出席政府單位,前述內容已提及。 : → lcilih:你要想想 那個學長花了多少唇舌 才讓家長同意讓沒經驗的妹 12/28 00:50 : → lcilih:妹去交 如果沒經驗又不會虎爛 去應徵家教 本來就很難入選 12/28 00:51 : → lcilih:先接半年再說吧...當作付錢練經驗值... 12/28 00:52 ^^^^^^^^^^^^^^^^^^^^^^^^^^^^^^^^^^^^^^^^^^^^^^^ 理由已於第4點說明,學長有付出不代表能不合理剝削,甚至欺騙。 倘若一開始即講明,而事主同意以此方式還人情兼練等,倒無可置喙, 但此例卻是受學長欺騙才知被嚴重剝削,而以原po文章, 家長應是較支持事主情況下,沒有必要繼續受剝削, 只要家長和事主談妥費用即可; 但若家長和學長有簽約或口頭約定等, 最好由家長先行解約再和事主另訂合約(未必需要白紙黑字,但有更好)。 : → linijay:怪了,我是招誰惹誰了還有人指名戰我呀?怎麼說這是風涼話 12/28 00:53 : → linijay:你盡叫人去檢舉去告,光想就麻煩,原po把電話給你,你要不 12/28 00:54 ^^^^^^^^^^^^^^^^^^^ 相信我推文沒有「盡」叫人去檢舉或提告, 而是告知當學長欲對事主不利時,可作為自保的方法, 倘若事主權衡過後,決定主動檢舉而減少日後更多受害者, 當然更好,但並非我推文本意,希望不是因錯字或用詞造成誤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38.88 ※ 編輯: witz 來自: 59.127.138.88 (12/28 04:05)
satsuki1826:謝謝W大~ 12/28 10:27
jungjungjung:錄音 有證據後 12/28 12:57
jungjungjung:報給學校 勞委會 警察局知道 12/28 12:58
s379:連學弟妹的錢也也要賺 真得很............. 12/28 18:49
linijay:你就說無人提及了,那誰該看了不快,實在非我能所預料。 12/29 12:46
linijay:你說我用詞不妥我尊重你的意見,但那至少是就事論事, 12/29 12:48
linijay:我沒有指著任何人罵(你都說無人提及了不是嗎?) 12/29 12:48
linijay:我看我們對此事立場是相對立的,但是你應該尊重別人的發言 12/29 12:53
witz:何處不尊重別人發言?立場不同?個人認為指出錯誤以反駁無不妥 12/29 14:27
witz:沒有"指著人"罵,但在底下推文難道還會給別篇作者或推文回應? 12/29 14:29
witz:另用語確實有待改進,造成別人觀感等本就是發(推)文者可斟酌避 12/29 14:30
witz:免的,所以我也附上為何會被認為「風涼話」之故不是? 12/29 14:30
witz:其餘有問題部份已在文中回覆,如能針對內容討論對原po較為有益 12/29 14:37
witz:補充:我的回文,推文立場是以幫助原po所為,若要說立場不同,請 12/29 14:40
witz:問,難道不是為解決問題推文嗎?那被指出錯誤又有何問題?討論後 12/29 14:41
witz:才能知道如果處理對原po最好不是? 12/29 14:41
witz: 何* 12/29 14:42
linijay:推一下,我要說的說完了。但你怎麼想是你的事我尊重, 12/29 16:23
linijay:硬把我的意思弄成別的意思,那我跟你就沒什麼好討論了。 12/29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