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慈青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慈濟青年社」,簡稱「慈青社」。
第二條 本社秉持佛陀慈悲喜捨的精神,以啟發良知,發揮良能,培養健全之現代青年為宗旨。
第三條 恭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創辦人上證下嚴法師為本社之精神導師。
第四條 本社遵守慈濟十誡:1.不殺生 2.不偷盜 3.不邪淫 4.不妄語 5.不飲酒 6.不抽煙,不吃檳榔 7.不賭博,不投機股票 8.儀容整齊端莊,不奇裝異服,遵守交通規則 9.溫言軟語,孝順父母 10.不參加政治活動。
第五條 本社配合慈濟大專青年聯誼會,遵守其規範,並配合其所辦之各項活動。
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第六條 本社恭請 證嚴法師遴選一名師父為輔導師父,並請慈青慈誠懿
德會輔導協助。
第七條 本社組織設有指導老師一名,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和執秘一名,顧
問團10至15名。
第八條 設有精進組、文書組、總務組、志工組、家長組
第九條 本社指導老師聘請本校熱心慈濟事業並認同本社宗旨之本校老師擔任
之。
第十條 本社顧問團由輔導團及校輔組共同組成。
第十一條 本校輔導團由本校輔導之師姑師伯相互遴選一位為團長,另8至
16位為顧問。
第十二條 校輔組由歷屆卸任幹部所組成。
第十三條 本社社長由臨時委員會公開遴選,選出參與本社滿一年以上成為
正式會員半年以上的社員擔任。
第十四條 本社社長遴選臨時委員會由顧問團及社內組長以上幹部組成,共同
討論推薦社長人選一名;並附推薦書一份。
第十五條 社長遴選臨時委員會於下學期中召開社員大會以選舉新任社長,委員
會成員及新任社長推薦人選皆須列席,但不參與表決,參與本社滿一
學期以上之社員具表決權,應有具表決權之社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出席社員過半數之決議以產生新任社長之人選,若提案為通過,
則在一週內由委員會再行推薦,付交決議。
第十六條 本社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社代
理之,若任期超過三分之二,則由其代理至任期結束,反之,則
由臨時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改選社長。
第十七條 本社社長可遴選副社長和執秘各一名以及各功能組組長,並於擔
任社長期間可任免之。
第十八條 本社指導老師之職責:
1. 輔導並監督本社之發展和運作。
第十九條 本社顧問團之職責:
1. 輔導並監督本社之發展和運作。
2. 顧問團有監督社長之責任。
3. 對社員如有損害本社之行為予以輔導。
第廿條 社長之職責:
1. 對外代表本社。
2. 對內總理社務,主導行政工作。
3. 任免幹部。
4. 召開並主持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第廿一條 副社長之職責:
1. 輔導並監督各組工作推行。
2. 輔佐社長處理社務。
3. 執行社長交辦之事項並與其他各組合作。
第廿二條 執秘之職責:
1. 溝通協調各組狀況。
2. 隨時補位。
第廿三條 精進組之職責:
1. 設有組長兩名。
2. 規劃常態性活動之課程。
3. 研擬規劃並且加以輔助各式精進共修之活動。
4. 執行社長交辦之事項。
第廿四條 文書組之職責:
1. 設有組長兩名,下設檔案小組、資訊網路小組。
2. 彙整本校慈青活動之文書檔案及各式活動資料。
3. 彙整社員資料和社員手冊、通訊錄。
4. 負責各式活動之文字記錄、照片記錄、各級會議之記錄。
5. 負責本社各項文書通訊即各式文宣工作。
6. 執行社長交辦之事項。
第廿五條 總務組之職責:
1. 設有組長一名。
2. 總理各項經費之收支、申請。
3. 負責各項大型活動的報名和經費收集。
4. 支援各項大型活動的行政工作。
5. 執行社長交辦之事項。
第廿六條 志工組職責:
1. 規劃社團志工服務活動。
2. 舉辦並帶領志工服務。
3. 與精進組配合重點活動進行。
第廿七條 家長組職責:
1. 聯繫師姑師伯及社員感情。
2. 定期舉辦家聚。
3. 社團活動聯絡,協助社員報名寒暑假營隊。
4. 協助製作家族通訊錄。
5. 關懷社員。
6. 活動中配合企畫人之企畫,並照顧社員。
第三章 成員
第廿八條 社員資格:凡具本校學籍並認同本社宗旨者。
第廿九條 社員權利與義務:
1. 於社員大會有發言、表決和參與本社各項活動之權利。
2. 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3. 有維護本社名譽之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卅條 社員大會:
1. 為本社最高決議機關,應至少於期初和期末各召開一次。
2. 於期中得由社長,或社員三分之一人以上連署,或顧問團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
3. 社員至少三分之一人以上出席始可行使議決,決議是向需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以成立。
第卅一條 幹部大會:
1. 應至少於期初和期末各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
2. 討論社務推動支各項工作和各功能組之配合、協助。
3. 檢討各項工作、活動之缺乏並尋求解決之道。
4. 各級幹部均應參加。
第五章 經費
第卅二條 經費來源:
1. 社員的社費收集。
2. 學校的活動補助款。
3. 慈濟大專青年聯誼會補助。
第卅三條 經費管理:
1. 由總務組負責管理。
2. 應於學期初和期末公布財務狀況,公布於社辦,接受社員之監督。
3. 需以社團名義存放於郵局,存摺應由總務組保管。
第五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由章程籌被委員會審核訂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第卅五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游全體幹部三分之一以上獲全體社員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始可召開,決議案並應由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
得以成立。
第卅六條 本社其他細則或行政命令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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