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制:
1、採三戰兩勝制,第一、二局分數為25 分,24分平手時需領先對方2 分為
勝,最多比至31分。第三局(決勝局)分數為15 分,14 分平手時需領先對方
分數2 分為勝,最多比至21分。每局採落地得分制。
2、名次依照總勝場數排名,若有勝場數相同隊伍,則以局數勝敗比率(勝局
/敗局)排名,勝敗比率相同者以得失分率(得分/失分)排名。
3、每隊每場最少登錄六人,無人數上限。
4、各隊伍當天須穿著統一服飾及有號碼的球衣。
5、各隊應於賽前15分鐘完成檢錄。若球隊未出場(包含逾時超過10分鐘)
或陣容不完整,以棄權論,並以每局0:25、該場0:2勝的比數由對方隊伍獲
勝。
6、每隊每局另有二次暫停機會,時間為30 秒鐘;局與局之間休息3 分鐘。
(無技術暫停)。
7、可採用自由球員,自由球員之衣著顏色必須明顯與隊友不同,於比賽前
向第二裁判表明有使用自由球員並且註明在出賽名單內,號碼須登記在紀錄
表上,自由球員不可為隊長,每場最多登錄兩名自由球員,且一次只能有一
名在場上。
8、發球觸網為有效球。
9、越界規則:允許足部觸及對方場地,但雙腳皆須有一部分與中線接觸或
在中線上方;允許足部(含)以上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對方場地,但不得妨礙對
方球員活動。
10、球員觸及球網其他部份不算犯規,除非妨礙比賽進行。妨礙對方比賽進
行包括:在擊球動作時,觸及球網頂水平帶或標誌竿頂部80公分;或在擊
球動作的同時,利用球網作為支撐。
11、發球只允許拋起或離手一次,並於第一裁判鳴笛後八秒內需將球擊出。
12、每局替換球員(須在檢錄名單內)次數不限,每人每局可上下一次。
13、其餘比賽規則依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判定。
14、本比賽各場次將聘請一名第一裁判及一名第二裁判,兩名線審由第三校
擔任,並由比賽中隊伍各派一名記分員相互翻排計分。
15、所有學校需派出一名線審,線審須於所有非本校賽程開始前五分鐘至檢
錄台報到,並在所有非本校比賽中擔任線審。線審須了解並正確執行其工作。
16、名次之積分依照本屆大獸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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