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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op (Alice Taglioni超正!)》之銘言: : 第四條(服務報酬) : 一、適用於新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一年選手):由球團給付選手簽約金新台幣(同下) : ____元。 : 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報酬:自__月__日起至__月日止,按月給付__元。 : 二、適用於已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二年起之選手):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 : 報酬:自__月__日起至__月__日止,按月給付__元。 其實這一個地方是可以解釋的 對於球團的定義是各職棒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中華聯盟 所以是第一年加入球團的選手可以領簽約金,而不是只有菜鳥可以領簽約金 不過當然啦,領隊會議解釋成只有菜鳥可以領,也不過顯示各領隊是共犯 我們很想發簽約金啊,不過領隊會議說不行,口嫌體正直 : 第六條(保險) : 選手願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球團應於選手加入球團時即為選手辦理加入上開 : 保險手續,相關費用之負擔,依相關法令規定。 中華職棒規定選手應投保勞保,但是卻不適用勞基法 XD : 第十條(能力之表明) : 選手應表明及擔保其具有作為一個職業棒球選手之特殊技能,選手並明瞭其為球團之重 : 要資產。因本契約與其特殊技能相關連,故選手無故廢棄本契約將造成球團莫大之傷害, : 除球團得請求選手履約外,球團亦得不請求選手履約,而請求選手對於球團負擔損害賠 : 償義務,該項損害賠償預定為簽約金之三倍。 這應該完全是拗球員的吧? 沒有相關規定說球員對球團有什麼幫助,所以如果球團無故廢棄契約 應賠償球員金錢若干云云 : 第十四條(宣傳等) : 選手願依球團之宣傳安排接受報章雜誌、廣告、電視、電影等各項大眾傳播事業之訪問、 : 拍照,參與錄影或影片拍攝。 : 前項照片、影片、表演之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均歸球團所有,球團為宣傳之目的,得 : 以球團認為適當之任何方法予以利用,選手不得異議,但球團因此受取金錢利益時,應 : 適當分配選手。本契約終止後亦同,但發行球員卡或類似商品部分,於本契約終止滿一 : 年後,不得再有新重製行為。 應適當分配選手,卻又沒規定最少應該分多少 難怪興農之前連這個都要拗選手的 : 第二十條(選手提前終止契約) : 球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選手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 一、遲延給付選手之報酬達十四日以上者; :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期間未安排乙方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球團提前終止契約可以向球員求償 球員提前終止契約卻沒辦法向球團求償 這是哪門子鬼東西? :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更新) :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選手更新契約之 : 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度之 : 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訂定之增減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度之報 : 酬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是「得」於12月31日前而不是「應」於12月31日前...嘖嘖 : 球團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酬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申請仲裁。 哇哇哇,其實中華職棒有薪資仲裁耶 : 第二十四條(仲裁) :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 : 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 這個不符合仲裁法的規定吧-_- -- 大家一起來抵制中華職棒! http://www.wretch.cc/blog/mtbshortsto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1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