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妹 要補稅3000萬
記者李莉珩、袁世珮/台北報導
財政部前陣子要求一位「本土天后」藝人補稅高達三千萬元,不少藝人被謠言點名,鬧得
滿城風雨,據指出,這位被要求巨額補稅的藝人就是張惠妹。
張惠妹民國八十九年還在豐華唱片時期,因有鉅額的海外演唱會個人所得,她在申報當年
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報稅,但財政部認定應屬「薪資所得」,兩者
計稅基礎差距過大,因此被要求補稅。
目前在美國遊學的阿妹,昨天透過在台友人證實確有此事,但她強調,這只是對納稅性質
的認定有差異,絕對不是逃漏稅。阿妹已委請律師向財政部提出訴願,全案還在審理,尚
未終結。
財政部也指出,「這位被鉅額補稅的藝人」有主動申報這筆所得,只是申報方式與財政部
看法不同,因此不算「逃漏稅」,只是單純的補稅案。
阿妹的友人強調,阿妹每年的所得都交由專業會計師處理,歷年在台灣的應稅所得都依法
辦理申報,絕對不曾逃漏稅。
人在波士頓的阿妹已委託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聲明:「演藝人員之演出酬勞,其性質究應
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攸關納稅權益至鉅,不宜率爾驟論。」
【2005/03/06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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