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A-MEI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認定有落差? 阿妹:有拆帳 演唱收入非薪資 記者李莉珩、袁世珮/台北報導 藝人阿妹被財政部補稅高達三千萬元,是目前已知近年來演藝人員單次被補稅金額最高者 。據指出,雙方是因為對於藝人的演唱會收入究竟屬於「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 認定不同,加上阿妹的個人所得又相當高,使得這件巨額補稅案引人矚目。 由於財政部前陣子宣稱有位藝人被鉅額補稅,但未公布納稅人姓名和資料,市場因此傳言 不斷,紛紛將可能被補稅的藝人「對號入座」,引起被點名的藝人如江蕙、蔡琴等不滿。 據指出,張惠妹在八十九年度有海外演唱會個人所得,她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是以「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依財政部當年對「表演人」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標準,先扣除百分 之六十左右的「成本」,剩下的四十才列為課稅所得。 但稅務單位認為,張惠妹與其經紀人公司有雇用關係,並領有經紀人公司的固定底薪,因 此認定這筆所得應屬「薪資所得」,只能扣除七萬五千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無法扣 除其他任何費用成本。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在查明資金流程後,交由張惠妹戶籍所在地的 台北市國稅局發單補稅,補稅額為三千萬左右。 張惠妹先向台北市國稅局提出復查,主張演唱會是由她個人承攬,演唱酬勞是與經紀人公 司「拆帳」,她也須負擔演唱會成敗,並非向經紀人公司領取的「薪資」,因此屬於「執 行業務所得」。但復查案被國稅局駁回;阿妹前陣子又向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目 前全案還在審理中。 稅務單位表示,阿妹與經紀人公司訂有經紀合約,不但由經紀公司代為轉介工作機會,雙 方並言明,不論其工作量或唱片銷售率等數字,每月經紀人公司給付至少一定金額的固定 「底薪」,因此這筆所得應屬於「薪資」,非屬「執行業務」。 阿妹的友人說,演藝界多半認為,經紀人是受雇於藝人,與財政部認為是藝人受雇於經紀 人不同,雙方對藝人所得該如何報稅的基準就不同,目前的行政官司就在釐清這個歧異。 由於表演酬勞究竟是依「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兩者可扣除的費用成本差距 可達六成上下,例如每一千萬元酬勞,如果屬於「薪資所得」,只能扣除七萬五千元的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納稅的所得額高達九百二十五萬元;如果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可扣除六百萬元的成本,只須以四百萬元的所得額計稅。因此許多以「執行業務所得」報 稅的藝人,紛紛被要求補稅。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去年起針對知名演藝人員選案查稅,調查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度的所 得申報情形。據透露,這一波查稅名單包括:胡瓜、張菲、張惠妹、周杰倫、張小燕、伍 佰、任賢齊、吳宗憲、陳美鳳、江宏恩、蔡依林等人,部分查稅案已簽結,部分還在查核 中。至於最近外傳的蔡琴,根本不在查稅名單之列。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選案方式有一套量化標準,包括:廣告代言數量、螢幕曝光度、節目 收視率等,並非只依知名度做判斷。 【2005/03/06 聯合報】 @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6.1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