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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妹舞台魅力大,常受邀在國內外演出。
阿妹舊東家陳年漏稅被追繳 判罰163萬
2008年08月08日蘋果日報
阿妹受指示出差前往境外表演,依財政部解釋,還是屬於境內所得,須先扣繳。報導:朱
慶文、吳禮強
張惠妹(阿妹)前經紀公司大鵬傳播,8年前付她2700餘萬元酬勞時,沒有先扣繳稅款163
萬餘元,被國稅局裁處1倍、163萬元罰鍰。大鵬總經理蕭志文認為她和阿妹間是經紀並非
僱傭關係,沒義務先扣繳,提出訴訟抗罰。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蕭志
文依法須先幫阿妹扣稅,判她敗訴確定。
國稅局在2000年清查發現,大鵬當年在給付阿妹薪資所得2719萬餘元時,沒有依法扣繳所
得稅163萬多元;雖然大鵬事後補繳稅款,但依《所得稅法》還是須處以1倍、163萬元罰
鍰。
蕭志文不服,認為經紀公司和阿妹並非老闆和員工關係,他們幫阿妹洽談演出,居間收取
酬勞,當年所得都只是轉交阿妹的演出酬勞,沒有扣繳義務。而且阿妹當年演唱會地點都
在國外,屬於境外收入,不應扣繳所得。
但行政法院認為,從合約來看阿妹賴以維生的歌唱天賦和專業表演都受到限制,只能聽大
鵬傳播安排演出,認定屬於僱傭關係。既然阿妹當年是大鵬藝人,受指示出差前往境外表
演,依財政部的解釋,還是屬於境內所得,必須先扣繳。昨蕭志文表示尚未收到判決,不
方便回應;阿妹則透過現任經紀人陳鎮川表示完全不知此事,但她相信大鵬會妥善處理,
靜候通知。
星補稅 動輒百萬
原因/金額
2004 任賢齊:補稅加罰鍰/414萬元
2006 陳昭榮:漏稅追繳/150萬元
2006 小S:漏稅追繳/500萬元
2006 大S:漏稅追繳/400萬元
2006 利菁:漏稅追繳/100萬元
2008 吳宗憲:公司被查虛增費用,得補稅及罰鍰/634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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