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像這樣的主題用Law & Society approach真合耶!!
: 套用Michael Reisman在"生活中的微觀法律"所說的:
: 某些人原本可能在特定的交往情境中工作或跟他人進行互動,
: 但是因為預期可能被人注視(編按:或性騷擾)而感到很不舒服,
: 因此做出另一個選擇,也就是脫離這樣的情境。
: 這種情況所造成的龐大社會損失,可能促成重新考量這種微觀法律體系 ,
: 並且使一些聲援者進行施壓,期望由宏觀法律體系(編按:國家法)進行干預。
: 這裡我們可以切入的是:微觀法律和宏觀法律的互動關係。
: 比如說,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要設置申訴委員會..
: 但是申訴的過程會不會造成申訴人的額外成本?隱私權的保障?可以得到實質補償嗎?
: 亞洲其他國家是不是也有相同的法制經驗?有沒有可以借鏡的機制?
對不起我還沒整個看過兩性工作平等法。
我只是想,這樣子的機制有沒有可能促使(或者是嚇使)
雇主去避免這樣的情況?譬如說在雇用條款上就事先跟員工訂定逃避條款。
逃避條款有時不見得是雇主使用強大經濟優勢,
相反的有時員工非常熱意。(譬如經濟不景氣時)
又,就算這一點解決了,有沒可能進一步雇主轉而不肯聘用適婚年齡的女性員工?
這個可能就無法去argue雇主是沒有這樣的自由的。
it depends on法院怎麼界定契約自由。
不過郁婷講的觀點滿有趣的...也是很重要的。
隱私權的失去,以及類似長庚醫院的敵意環境,
這些成本,都是都是當事人(或者,稱為理性的人?)
在做決定時必須納入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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