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辦理兩岸交流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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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運用基金,以推動大陸
政策,促進兩岸交流,並協助辦理兩岸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之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
間團體,為辦理兩岸交流活動,得依本要點向本會申請經費補助。港、澳
地區及海外地區民間團體,以促進中國民主發展與和平解決兩岸爭端為宗
旨,所辦理之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亦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補助之。
三、申請補助之機關(構)或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具函並備齊下列文
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但屬情況特殊或急迫者,應敘明原因得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一)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名稱、宗旨、內容、時程、對象、地點及活動方式等)。
(二)活動經費預算細目表。
(三)大陸來臺或我方赴大陸交流團員名冊(包括姓名、性別、現職、學歷 、經歷等)。
(四)該活動是否向其他機關申請或獲得補助之說明書。
(五)民間團體應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學術研討會則需附研討會議程及論文大綱或摘要。
(七)邀請大陸團體或專業人士來臺交流者,應附我方邀請函影本;應邀赴大陸進行
交流之活動,則需附大陸邀請單位之邀請函影本。
四、本會得對申請補助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執行補助事宜。
五、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書經本會審定後,非經本會之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六、依據本會委辦費補助費支用及核銷規定,補助經費於本會核定後撥付。接受補助
之機關(構)或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活動成果報告及經費支付單
據向本會辦理核銷(學術研討會應附論文集);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辦理核銷
者,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
七、接受補助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活動時,如有違反申請宗旨及本要點或相關法
令之規定,本會得撤銷全部或部分補助,並請求償還已補助之全部或部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