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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哥因為跟別人發生車禍 賠了對方十萬元 因為從頭至尾的處理都並不理想 所以在這裡提供出來當個大家學習的經驗 首先 車禍發生時 最好有一部照相機 把出事現場照下來 因為往往事發後雙方理論時 可能會檔住後面的車流而不得不駛離現場 一方面可以作為以後鑑定的依據 另一方面也是將來給保險公司的證明 其次是警察的筆錄是非常重要的 一定不可以忽視 因為它將是日後作為 車禍鑑定 交通局覆議 及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的重要參考之一 所以一定要在筆錄時 充分找出對方的缺點 例如各種違規如夜間沒開大燈 沒打方向燈 越線 任意變換車道 等.........因為對方有違規在民法 上是推定有過失 就不必在證明了 這在損害賠償時的數額計是非常重要的 再三 國人往往有習慣 以刑事訴訟逼迫對方賠錢 所以在車禍發生後 與對方商討時 要小心對方有錄音 而成為呈堂證供 再者 如果對方 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 一定也要在六個月內 趕緊去看醫生開驗傷單 並同樣告對方過失傷害 不論是誰的違規 因為任何一件車禍 都有雙方 過失的百分比 雖然對方越線或闖紅燈而被我們撞上 但在刑法上我們還是 非常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的 並不因為對方自己先違規而不成立 而可能會造成過失的原因實在太多了 例如視線不佳 車速過快 開的不是自己的車可能會車況不熟 反正法律上對這種過失的認定是 很寬鬆的 因為現在有第三人強制責任險 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 這個保險的被保險人 是任何一個被車禍撞傷的人 而且是不論撞到別人的人是否有過失 所以在和對方談判時 對於對方提出身體受傷害的賠償 一定要把保險公司 找出來 以免對方獅子大開口 並讓保險公司判斷對方損害的範圍 如果金額一直與對方談不攏而對方向檢察官申告時 就要有和解的心理準備了 除非如前所述 我方亦同時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在檢察官開偵查庭時 就可以請檢察官作調解人讓雙方對賠償的金額作出妥協 儘量不要讓檢察官 提起公訴 而進入司法審查 因為那樣會更不利 別認為車禍這種小案子能讓法官深入調查而還你清白 你可以發現 他只為了 你的案子花不到五分鐘的時間 因為這種案子事實認定多半不清而且也無法再 重新回復現場狀態 所以當你走進法庭時 你應該對願意賠償的金額作出底線 並舉出一些可能會影響法官判斷金額酌減的事實 如對方違規 為什麼這樣呢 因為法官的案子實在太多了(最近才掛了一個 而劉承武也生病了) 車禍這種小案子能和解最好和解 因為和解對法官的考績有加分的作用 而且最重要的 他不用再寫那個像學生時代惱人的報告---判決書 以下是今天開庭的情形 供大家參考: > -------------------------------------------------------------------------- < 作者: vixen (小狐狸) 看板: NCCU_Astro 標題: Re: 一個慘痛的經驗 打發eneri的便當時間 時間: Fri Jan 28 22:29:41 2000 開庭...... 法官: 你們之間協調好了嗎 ?願不願意和解 ? 現在讓你們出去外面談一下...... 雙方於庭外討論無結果 法官: 說說看你們的金額 他方:二十多萬 我方:六萬 法官: 那我看十萬好了 這是個很理想的數字 你們考慮考慮...... 接著 對方要求一次付清 法官同意 就宣佈和解 這時 一位坐在旁聽席的一個青年人 很憤怒的跑上前 法官發現了 法官問: 你是他弟弟嗎? 青年人:是 法官問:你有意見嗎? 青年人:希望法官瞭解對方違規在先 法官問:你是唸法律的嗎? 青年人:是 法官問:什麼學校? 青年人:政大法律 法官說: 你是說過失相抵嗎? 這樣能減輕你哥的刑責嗎? 青年人:不能 但我說的是和解金額 法官說: 既然有學法律的人在這裡 我還是判他有罪好了 免得讓別人想說 我怎麼這樣判 這就是所謂的審判啦 事實上 雙方根本都沒有講到任何一個字是關於車禍的.... 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