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上班族協會常務理事)
我們曾經遇到一位電視台編譯,公司解雇她,卻只要給她一個月的薪水當離職金 。
公司說,如果她一定要按勞基法領取她三個半月的資遣費,就要在離職證明上寫她
是被資遣,而非自動離職。
當事者猶豫不決,差點上當。好在她來找我們,我們向她說明勞基法的規定:
1.她工作了三年八個月,可以要求3.66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為 3+8/12) 作
為資遣費。
2.若公司要她立刻離職,還可以要求一個月薪水做為「預告工資」。
3.員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服務證明書應以工作期間、工作職
務與工資為主,不需註明離職理由。上班族協會影印了法條讓她帶回去給公司。
人事部門看了,自知理虧,便乖乖的發給她應有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可見上班
族們必須讀一讀勞基法,知道自己的權益,才不會隨便被嚇到,平白被欺侮。因此我們
寫這本書,將勞基法的基本知識,以及多年來我們遇到的案例,集合成冊,提供給剛納
入勞基法的上班族作為「新生訓練」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