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獎勵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校院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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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就讀大專校院學行優秀或具特殊
才能表現及自願工讀之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大專校院,係指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國防部
所屬軍事校院,內政部所屬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但不包括研究所。
三、 原住民學生現在國內大專校院肄業,其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且表
現合乎下列標準之一者,均得申請獎學金:
具有特殊才藝(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等),獲得省市以上競賽個人成績前三
名,且學業平均成績及格者。
學業成績排名在分配該校獎勵名額內者。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依入學考試成績
高低為優先順序,其入選名額不得超過分配該校名額之四分之一。
四、 原住民學生現在國內大專校院肄業,其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
格且自願工讀,均行申請工讀助學金。但不包括軍、警校院學生。
五、 獎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助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新台
幣一萬元,均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六、 本獎、助學生每學期設置名額如下:
獎學金:一百五十名。
工讀助學金三百名。
前項名額由本會視實際情形調整分配,其執行則採委託方式辦理。
七、 大專校院依本要點設置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自行審核辦理獎、助學金有
關事宜。
八、 大專校院依本要點設置工讀助學金,其工作範圍、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工作範圍以協助學校教學研究或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及其他行政事項等服務
性工作。
工作時問第一學期自十一月起至翌年二月止,第二學期自翌年三月起至六月止。每
週工作二至四小時為原則。
各校自行擬訂工讀計畫,於每學期開學時公告實施。
九、 學生到校註冊時,應檢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向就讀學校申請獎助學金,每人以領取一項為限。
十、 大專校院依本要點設置獎、助學金者,應將全校原住民學生統計人數於十月
底前通知受委託單位,由該單位將各校上下學期分配獎助名額於十一月通知各校
。各校接受原住民學生申請並經審定後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如附件)暨領據
送請受委託單位核發(第一學期於十二月底以前、第二學期於明年三月底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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