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醫學院原住民生物科技人才培育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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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培育原住民優秀生物科技人才,促進原住民健康研究,提升原住民
族群福祉,特訂定「原住民生物科技人才培育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方式,以提供獎學金予原住民學生,協助其深造進修生物科技
博、碩士學位。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前往進修之地區,以臺灣、美國及英國為優先,德國、日本次
之,特殊情形可送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國。
第四條 本辦法獎助申請、審核、通知等作業由本校原住民生物科技人才培育委員
會統籌辦理。(以下簡稱原育會)原育會召集人,由本校校長擔任。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具有台灣原住民之籍貫。
1.目前正就讀於國內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碩、博士班,主修生物科技相關學
門之學生;或雖尚未入學,但已取得入學許可者。
2.在學成績雷達75分以上,如尚無成績者,可以研究計畫送審。
3.具有優秀的學習能力及身心健康者。
4.博士班學生須未曾取得任何學門之博士學位者。
5.申請人之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配偶未曾領過本獎學金者。
第六條 本獎學金獎助期間,碩士班為二年,博士班三年,申請人如無法於該期間
內完成學業者,得申請延長一年。獎助期間內,受獎助人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
該學期學業成績送交原育會審查,如新學期開始前,受獎助人仍未送交成績,則
自動停止該項獎助。
第七條 學生成績不理想或嚴重退步,原育會得視情形減少獎助金額,或終止獎助
。
第八條 本獎學金獎補助項目及給付標準如下:
1.學雜費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2.交通費、國外獎助生每名每年美金1,000元。
3.論文製作補助費國外每名美金300元,國內每名新台幣15,000元。
4.生活費(含住宿費)國內碩士班每名每月發給新台幣15,000元,博士班每名每月
新臺幣18,000元,就讀學校如為國外大學,則依留學國家地區,參考國家支給公
費留學生收支標準,由原育會決定給付標準。
第九條 受獎助者除得領取前條規定之獎學金,並得以專案向原育會申請補助出席
學會發表論文所需之交通旅費。
第十條 申請人應繳交下列證件,以供審查:
1.獎學金申請書乙份。
2.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3.學業成績單:
最高學歷之畢業成績單。
目前在校成績單(無成績單者,經指導教授註記即可)
碩博士班在學證明書(記明入學年月日),如尚未入學者,可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
件(例如I-20)。 推薦函三對、指導教授、過去大學期間之教授及原住民學術界人
士親筆之推薦函各乙份。 進修計劃書乙份。(三千字以內,用紙為A4尺寸) 三個
月內之健康診斷書。 二吋黑、白相片二張(六個月以內)。檢附回郵信封二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申請審核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二個階段,凡書面審查不合格者,
不得參加面試。
第十二條 獎學金受領人應與本校簽訂承諾書,承諾其學成後將致力於推動發展原
住民健康之研究,並願加入本校原住民生物科技研究群,共同提升原住民福祉。
第十三條 申請者於受領期間如有違反下列各事項之一者,則自發現日起取消該受
領資格,受領人並應償還本會已給付之獎助金。
申請者於支領本獎學金期間,不得再支領其它單位發給之獎學金。
申請者於支領本獎學金期間不得兼職支領薪資;任職於慈濟醫學院或順益台灣原住
民博物館不在此限。
申請者於支領本獎學金期間有違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者。
申請者於支領本獎學金期間無正當理由休學、退學或輟學者。
申請者於支領本獎學金期間有不道德之犯罪、違反校規、或抵毀慈濟聲譽之行為
。
送審資料有偽造、變造、改造、不實陳述或其它不正當之行為,致令審查委員判
斷錯誤者。
第十四條 申請者於支領本獎學金期間,因死亡、疾病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
繼續進修者,本會得停止支付獎學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之申請期間、聯絡方式及單位,請參見獎助金申請說明書。
第十六條 申請人與原育會委員間為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
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申請人與原育會委員雖無前項親屬關係,但依其情形,可能因人情關係發生偏見
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委員亦應迴避而不迴避,得取消委員資格。
委員與申請人明知彼此間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卻故意隱諱不迴避,得取消受
獎人之受獎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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