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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zama (Daniel)》之銘言: : ※ 引述《tzama (Daniel)》之銘言: : : 以上對現況以及章程修正案作出說明, : : 免得有些白痴搞不清楚狀況,居然到處亂問亂批評......噁......怎麼不去死一死? : : 至於漢人能不能入社?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 以下向各位說明本人見解。 : 首先,就原住民身份的範圍,血統是不能不考量的身分依據,也是唯一可以考量的 : 依據。這是族群區隔客觀依據的出發點。因此,本人要向大會建議,入社資格辦法 : 制定原則應有以下四點 : 「一、具有原住民族血統者均具原住民籍。 : 二、前項血統需附證據證明之。 : 三、申請入社者應負舉證責任。 : 四、審查小組應依職權調查。」 針對曾委員所提之有關「貴社」(本人並非社員,故以此相稱)章程第三條之審 議原則,以下提出本人之不同意見書: 首先、貴社第三條之立法說明五提到:「為免社員入社資格受『原住民籍』四 字之文義解釋限制而過度僵化,乃授權社員大會制定辦法,得按時勢予以適當調整 ,故增訂第三項。」其本旨在使過往之入社資格得以舒緩,並且得以權衡時勢已予 更動。諸如近年來平埔族群的復名運動日盛。許多身份為漢族但具有平埔血統者亦 極力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貴社便得依法制定「入社資格辦法」 ,使具平埔血統之漢族(可能其主觀上認定自我是平埔族)之台大學生,亦得加入貴 社。所以,曾委員所提之入社資格認定原則,在本具原住民族籍學生身上本不存有 疑義,但在平埔族群身上則會造成「舉證困難」之情事。蓋血統原則在官方認定平 埔族群上都難度甚高(例如提出族譜),更何況是在一個大學學生社團之中。而且, 原則四提到要求審查小組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貴社既非政府機關有權有錢,又無行 政體系一般擁有龐大人力資源,如何能夠貫徹「職權調查原則」,相信亦是諸多困 難。第三條本係做為放寬資格認定之條款,但「血族認定」在實務上卻容易導致與 法相違之情事。 職此,本人以為以該上述四原則作為制定貴社社員入社辦法之基調,實有與貴 社章程第三條制定意旨相悖之嫌。是以本人擬具下列兩點供貴社參酌: 第一、在現行法令中具原住民身分者當可依貴社章程取得社員身分。 第二、在現行法令中不具原住民身分,而於過往歷史中曾存有「具原住民」身 份之事實(例如平埔族群)者,於審查其入社資格時應參酌其主觀認知及 其過往經驗(是否積極參與原住民族相關事務等);或於客觀資料的審查 上予以放寬認定,例如家中口述的家族史、私自收藏的族譜,或其他足 以認定而非官方記載之資料。 在這兩點的原則之下,曾委員所提之第三(舉證原則)、第四(職權調查原則) 方有付諸實踐之餘地。並且亦不害貴社章程第三條之本旨。 : 其次,漢人可否入社,本人表示支持! : 「可不可以讓漢人入社」的問題本身,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是,作為社會運動團體的 : 原聲帶,揚言要「把原住民族的聲音待到社會的每個角落」的原聲帶,以傳承文化、關 : 心暨參與原住民族事務、導正社會觀念為宗旨的原聲帶,應該以什麼樣的人為團體組成 : 份子?試想,一個以「把同性戀的聲音帶到社會的每個角落」為宗旨的同性戀團體,是 : 由異性戀組成,或是以異性戀者為主要組成份子,社會大眾能接受這個團體所聲稱的具 : 有「同性戀族群」代表性? : 因此,除非這個團體「僅是」聯繫感情用的聯誼組織,不然上述的情況會傷害這個團體 : 的運作目的與成立宗旨。 再者,曾委員提出有前提(如限制權利等)的收取漢人社員之見解。本人不敢茍同! 當然,本人還是懇認曾委員對於社團功能性之推論。組織任何一個團體,不管是 資合團體(像是財團法人某某基金會)或是人合團體(像貴社),都有其成立之宗旨及其 所欲達成之目標。貴社既為以「把原住民族的聲音待到社會的每個角落」為己任之社 團,則不得不審慎考量其組織之成分。更何況貴社是希望以原住民族學生作為主體而 為原住民族發聲之社團。易言之,如果貴社之組成是由漢人居多數的話,則「主體」 地位何以復存? 然而可能有論者言:「限制漢人社員在總社員人數之比例就行了嘛!」例如原住 民和漢人比維持7:3的局面,這樣就不會損害到社團的原住民主體性。這樣的論點存 在著兩個問題。其一是,作為權利主體的「人」,他在取得「社員」身份上的公平性 到底何在?其二,如果學期之中有原住民社員離開貴社,為了維持法定比率,是否應 將超過比例之漢人社員依法開除,這樣是否又會損及社員之權利與貴社之尊嚴。 所以本人以為仿照行政機關的那種比例制度(如原住民族教育法中的「原住民族教 育審議委員會」就規定原住民之代表席次不得低於幾分之幾)在貴社中是非常不可行的 。 回到曾委員的論點,本人覺得曾委員以「有條件式」的收納漢人社員,不僅有害 社員平等之原則,更使得漢人社員所取得之「社員」身份僅圖具形式而已。根本就無 身為一個社團之社員之意義存在。既不得提案、討論、表決,不用繳交社費,幹部對 其也不負職務上義務,這樣形式的一個「社員」,跟一個偶然路過,然後參與貴社社 團活動的路人有何差別。 另外,對社員身分再作區別或權利之限制,無異又走回了1994年所修訂之章程的 舊路(區分當然社員及一般社員)。本人雖不敢妄自評斷該年修改章程之優劣,但如此 之修正方向,毋寧是增加社團在制度上運作之負擔,其成本又會再度轉嫁到每一個貴 社的成員之上。 最後,本人對於不贊同漢人進入貴社的結論是:台大原聲帶社社員資格之取得, 僅代表得以議決原聲帶社未來的策略方向爾,並不完全等同「不屬於這個社團的一份 子」。台大原聲帶歷經十年,其中有多少非原住民的學長姊曾經在這個社團待過,是 不是「社員」似乎不是那麼重要的問題,而是你到底是「什麼心態」來參與這個社團 吧?然而「限制」也不全然就代表著「封閉」,而是為了這個社團它本身組織上的需 要,所不得不然的結果。倘若今天原聲帶社是以「促進族群融合」為依歸的社團,相 信今天本人根本無言在此置喙。 貴社章程第三條的修正,相信對於一些人來說衝擊很大,這絕對不是如一些傳言 所說「關起門來打手槍」這等「自己爽」的情事;而是不希望台大原聲帶社變成「掛 羊頭賣狗肉」這種「自欺欺人」的社團。本人也很希望,貴社社員能夠多提出自身的 看法,來凝聚大家的共識,然後對此作出一個比現在更具前瞻性的改變。 以上............... : 如果開放漢人入社,又不會傷害團體的運作目的與成立宗旨,自然就沒有必要全面拒絕 : 。但是為了維繫運作目的與成立宗旨,則應該以「有條件入社」的方式,同意他們參與 : 社團。對社團而言,一方面可以增加提供人力、勞力、時間、費用的成員,二方面也可 : 以對外維持社團的開放形象(雖然,本社的封閉形象本是虛假。)本席主張,開放漢人 : 入社,但因為章程限制只有原住民籍學生方可入社,因此,漢人只能參與社團活動,不 : 能成為正式社員、不能參與社員大會之提案、討論、表決,相對的,相對的,本社不得 : 向其收取社費,僅能收取活動之必要費用!本社幹部也不負有「通知社團活動」的章程 : 義務。簡言之,本席主張社團可以成立特殊組織「山親團」,專門收漢人,但非正式社 : 員。 : 以上 -- 獨立的自我表達能力與機會,這就是人格。《禮貌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65 ※ 編輯: askayan 來自: 140.112.214.65 (12/27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