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法草案通過 (21:43)
【林淑玲/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法」草案,提供原住民就業多項保障。
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僱用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時,每百人須有一名原住民
。原住民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僱用巡山員、解說員、保育巡查員、養路士,應有三
分之一是原住民。全案將於日內送立法院審議。
「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法」草案是我國首部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專法。草案明定,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須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以適時
調整原住民就業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
基金,辦理原住民工作權益相關事項。
為保障原住民就業機會,草案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營機構、公立學校等,僱用
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以及其他不需具公務
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之人員時,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
政府也應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的原住民合作社,開發各項工作機會。原住民
須占合作社總人數的八○%。並依原住民居住地區特質,發展農、林、漁、牧及
觀光事業,鼓勵促進部落就業。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訓用合一之職業訓
練與技藝訓練,並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以提升原住民就業能力。
草案亦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僱用國內員工總數逾一百人者,須於履
約期間僱用百分之一原住民,並於待工期間辦理職前訓練,訓練費用由政府補助
。僱用人數未達所定標準者,應每月繳納差額補助費。
為使各政府單位落實僱用原住民政策,草案亦明定,該法施行二年後,各級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標準者,應每月繳納差額
補助費,惟各機關依法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原住民而未成功時,為求平衡,得
免繳納。僱用原住民人數超出規定比例者,亦應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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