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聯合報第六版標題為
『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擬部份解編』的文章提到
民國五十九以前原住民保留地已為平地人使用者回歸國有再租領。
甚至解編的土地面積達到一萬六千多公頃,
試問,這種內政部的土地政策合理嗎?還是單方面的圖利平地人呢?
我們是不是可以也要求民國五十九年以前已為原住民使用之土地可轉為原住民保留地?
這樣國家公園、東管處、台糖土地、軍事用地、山林保育地.....
都必須恢復成原住民保留地了呢(包括平地原住民使用之土地)?
事實上,今天台灣的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權亦非原住民族,而是中華民國政府,
原住民僅擁有土地權以外的他項權力,這個實在很好笑,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已經承認台灣原住民族,那表示台灣這塊土地的所有權是
屬於台灣原住民族的,任何外來的民族或個人要使用這片土地都必須經過原
住民的同意才可使用。今天中華民國政府卻本末倒置,反客為主,
不僅部尊重原住民對這塊土地的主權,還要繼續掠奪原住民最基本的自然主權!
從日據時代原住民保留地到目前華民國政府所公佈的
原住民保留地足足減少了三分之一,未來還要繼續再減少下去!
一個民族之所以存在有其最基本的三個要素『土地、文化、人民』
其中一個消失了,那這個民族也會消失,
由內政部所公佈的這項新聞可以明顯的看出,
中華民國政府為了消滅台灣原住民族於無形,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原住民土地國家公園化、原住民土地公共設施化、原住民土地廢棄物處理化、
外勞政策、教育歧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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