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
台灣原住民族長久生長於斯,四百年來歷經殖民統治政權的欺凌與壓迫,
原住民族的生存空間、生命身體、語言文化遭受到空前的浩劫,歷屆殖民統治
者卻始終未對加諸於原住民族的過錯做任何道歉或補救性措施。此刻我們身處
在蘭嶼島上,台灣原住民族各族群代表與台灣總統候選人簽訂和平對等條約,
並基於族群尊重與互惠,建立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
一、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台灣原住民族世代根植於台灣數千年,原住民族群或各部落自始擁有「自然
主權」,原住民族各族雖經殖民國族統治,然而原住民族從無公開宣稱放棄其
自然主權。基於尊重族群意願並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原則,統治國
應充分尊重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
二、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建立原住民族與國家新的夥伴關係,先決條件為尊重原住民族的自主、自
治地位。現階段可立即成立蘭嶼特別行政區,推動「原住民族區域自治」;並
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準備程序(自治人才養成、自治制度及期程研擬、觀念
宣導)。
三、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
為貫徹台灣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對等關係,台灣政府應與台灣原住民族各
族締結土地條約。基於族群對等原則,應充分給予原住民族土地自主管理權,
確立土地領域的族群性、集體性。
四、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台灣政府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部落與土地
之名稱,尊重原住者地名之使用權,屏除過去霸權式的命名方式。「凱達格蘭
大道」的命名可說開啟了跨世紀的里程碑,台灣政府亦應充分尋此原則,貫徹
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的尊重。
五、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台灣原住民族原為部落社會,土地在部落公有基礎上建立共用或個別使用
制度,為重建民族文化經濟發展主體,並為自治奠定基礎,台灣政府應超越私
有土地產權層次,承認以部落及民族為權利主體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六、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以國家財政促進原住民族地區合作事業,發展農林、生態文化遊憩、手工
藝等部落及民族自主事業,吸納原本外流的原鄉人口,填補部落的社會階層,
使族群經濟與文化社會發展均衡並進。在國家需用原住民族領域土地時,如國
家公園、水資源用地、森林用地等,應建立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經營管理的合
作模式,以尊重該部落或民族的自主地位。
七、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
台灣原住民族在平埔各族以外至少有十族,原住民族拒絕國家將民族歧視
性的劃分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原住民族參與國家政策應有各自的民族
代表,因此原住民族國會議員至少各族一名,而後再以族群人口數比例調整。
立約人:台灣原住民族各族代表:達悟族 鄒族 德魯固族 賽德克族 賽夏族 魯凱族 排灣族
普悠瑪族 布農族 泰雅爾族 阿美族
台灣總統候選人: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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