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4.09
中共修憲與法治的根本問題
⊙丘宏達
今年三月十七日中共《人民日報》公佈了對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的憲法,作以下修改:
序言第七段中將原有的部分改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
段。國家的基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
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
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
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
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
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以上有括號部分是新增部分)。
但中共憲法有根本上的缺點,根本不能實行上述新增條款及原有條款。
其理由如下:
適用憲法條文,在民主國家如美國、西歐各國及中華民國必須有一個可
以解釋憲法的機關,在美國是最高法院,在中華民國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二者均已發佈了許多判決(美國)或解釋(我國司法院已發布了三百多
個解釋文)。在中共憲法上,規定在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
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四)解釋法律。
然而,我從未看到人代會發佈一個解釋憲法的公告,為此我特別請教曾
在人大常委會工作過的一位學者,他說他也從未看到過這樣的公告。
一九九三年四月中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釋義》一
書中,對第六十七條有關解釋憲法一點為下列說明:「實際上,憲法的解
釋和監督是一項相互關聯的經常性的工作。全國人大僅能在一年一度的會
議期間監督憲法的實施,平時無法監督,實際上取消了憲法的監督權。這
就嚴重地影響了憲法的實施。現行憲法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規
定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監督權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大成
就。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可以把認為是違憲的或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
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代表
大會和它們的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交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
審議,由其作出報告……。」
中共歷次的憲法都是如此規定,但從來就沒有看到一個解釋文的公佈。
所以中共如何「依法治國」實在是無人知道。一般人也不管什麼憲法規
定,像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
、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至四日許多大學生及
工人在天安門依據憲法舉行示威遊行,就慘遭中共派軍警坦克屠殺,就可
知中共的憲法是怎麼回事。事後也沒有官員軍人因違憲而被處罰。所以中
共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權,在特別行政
權內實行的制度應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中共宣稱在台灣實行「一國兩制」有憲法根據,在台灣的中國人民有絕
大多數會相信中共憲法下的「一國兩制」嗎?
(作者為美國馬里蘭大學國際法教授及國際非政府間組織的國際法學會會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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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早已變成永夜,我早已經習慣漆黑,隔著窗戶霓虹世界好美
矇朧的眼,你絆著誰 誓約也許不實現才對,而我是盜夢的賊
不肯入睡,偷你來和我相會 日復一日,夜復一夜,多麼愚昧
愛在黑夜,流星一顆顆向心裡墜 我情願離別,是永生的離別
哭過的淚我無力去追 我愛到深夜 往事一幕幕相火裡推
我燃燒成灰 在愛情的夏夜 埋藏我的心灰 你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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