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涉及侵占之部分
A 雙方爭執要旨:
笳國民黨方面主張宋先生私設前述二帳戶,並私自將該二帳戶內款項分別轉入宋鎮遠、陳碧雲、楊雲黛之帳戶中,即係易持有為所有,而涉有侵占之刑責。
籩宋先生方面主張,因該等款項不是黨體制內編列預算的錢,而是李主席為指示其執行特定工作而交付之款項,其離開中央黨部之職務後,主席交代特定工作要持續辦理,在不能使用國民黨帳戶,又不便使用宋楚瑜本人名義帳戶,且須可靠、安全及不洩密之原則下,乃以前述之個人帳戶處理。款項除依交辦用途動用外,其孳息及餘額均未私自支用,並無侵占。
侵占?
應先確認轉換帳戶原因
B 調查小組研析意見
a.由於「黨產」並非政府之「公產」,黨務人員處理黨務工作亦有別於公務員處理公務,故本項爭議應不涉侵占「公款」等公務員貪汙瀆職之問題。觀念上應先予釐清。
b.刑法第335條及第336條第二項之「普通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其共同之要件均需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始足構成,亦即主觀上必須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之意圖,而客觀上有侵占處分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事實,方能成立。
c.由於是否具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涉及主觀犯意有無之認定,依法仍必須以證據證明之,不能僅憑「 轉入私人帳戶」此單一事實即當然推定構成侵占,而應就轉入私人帳戶之原因,是否得有權處分人之同意或在概括授權範圍內,以及款項之使用方式或保管情形等客觀事實及證據為綜合判斷,方足以認定。而依國民黨方面之說法,該二筆款項從未授權或同意宋設立前述華夏公司福利基金及秘書長專戶,更無同意轉入私人帳戶。
但果真如此,何以國民黨自八十年六月起至八十年十月止,此二筆共二億元之款項支出後,迄至民國八十八年底共八年多之期間內從未發覺此二筆款項「不知去處」?是否從不聞問?且自宋先生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辭去秘書長之職務後仍全然不加追查?原因為何?又此二筆共二億元之款項自支出後,自始即在黨營事業中興票券(股)公司內買賣票券,國民黨何以不知情?實有諸多疑問。
而宋先生方面主張係基於李主席交代持續辦理,固然亦因此經過可能僅有李主席與宋先生二人知其實情,在無法使二人對質,且縱使對質,亦可能各說各話之情形下而難以確認。但本調查小組基於下列事實依經驗法則及常理判斷國民黨與宋先生間應有信託關係存在:
1.該二億元之款項自民國八十年六月至八十八年十月,無論係使用前述「華夏公司福利基金」及「秘書長專戶」二帳戶,或使用宋鎮遠等三人之帳戶款項均係在黨營事業中興票券(股)公司進出,並無外移。
2.國民黨八年來從未追查此二億元之去向,亦未向宋先生要求移交,直到本件所謂「興票案」發生後,才提出主張,不合常理。
3.該二筆款項無論係存於「華夏公司福利基金」及「秘書長專戶」或存於宋鎮遠等三人之帳戶,其支付之用途均仍為「黨政運作」及「照顧蔣家」二項,並無改變,且其中就「照顧蔣家」項下支出之二千六百萬元教育基金關於續存方式亦有宋先生呈予李主席批示之簽呈可證。
4.原先之二億元,經支用上列用途後,加上買賣票券之利息共二億四千多萬元迄今仍存在,並未另行支用,如有意侵占,應不可能如此。
d.又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如非「持有他人之物」,即不生侵占之問題,已如前述。而本件爭議款項存入、轉存之時期均是在信託法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前,當時我國民法並無關於信託行為之規定,但司法判例上承認「信託行為」之存在,且認為所謂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而言」,故受託人在法律上為所有權人,並非無處分該財產之權限。
處分信託物,即非處分「他人之物」而不能成立侵占罪,此見解有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98號及74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判決可為參照。故如果認定宋先生確有受託管理及使用此等款項之信託行為存在,則本件爭議亦不構成侵占罪。
e.另者,國民黨方面就宋先生主張存於華夏投資(股)公司福利基金專戶及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專戶內之款項係國民黨取得民間捐款之說法似不同意,則此筆款項國民黨方面究竟是否承認屬國民黨所交付,或是否屬國民黨所有頗有疑問,如國民黨否認此筆款項係其所有,則此部份亦不生侵占之問題。反之,如國民黨承認此款項為其所有,則應自行就款項來源予以說明。
3.是否涉及背信之部分:
A 雙方爭執要旨:同前項,僅係就罪名部分指稱係背信。
若指背信?
則應舉證交付權責
B調查小組研析意見:
a.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故背信罪,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委任關係存在為前提,且「為他人處理事務所為之侵占,為特殊之背信行為,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早經最高法院以27年滬上字第72號著有判例,是就同一事件侵占罪與背信罪實不可能同時成立。同時指稱一人就同一事件犯有此二罪在法律上並不正確。
b.國民黨方面如否認曾委由宋先生處理該等爭議之款項,即否認有委任處理事務之關係存在,則根本不生違背委任任務之問題,亦即不生背信之問題,則其指稱宋先生背信,即有矛盾。反之,如國民黨方面承認曾交付該等爭議款項委由宋先生處理,則應舉證說明當時交付之目的與授權之範圍,以及何以長達八年之時間未查核此等款項之用途及去向,如此方足以認定宋先生「有無違背任務」,不能僅以片面之說詞遽為指責主張。
4.是否涉及違反洗錢防治法
A爭議事項
據報載調查局調查興票案中,質疑陳碧雲女士匯出美金六百萬元至美國,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
洗錢?
須待前項罪嫌成立
B調查小組研析意見
a.按洗錢防制法係為追查重大犯罪所得之財務或財產利益。而所謂「重大犯罪」,依該法第3條之規定係指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或略誘、和誘、常業詐欺、走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b.如前所述,本事件之爭議關鍵在於國民黨與其前秘書長間有關黨產處理之財務糾紛,其所可能涉及之偽造文書、侵占及背信等,均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重大犯罪」,因此調查小組認為陳碧雲女士之所為應不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況且陳碧雲女士經手匯出之美金六百萬元,其資金來源除部分為宋、陳家庭自有資金外,其餘均為競選省長期間宋先生所收到之捐款而於選舉後結餘之款項,係合法來源所得,無涉及洗錢防制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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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心的意含就是大步向前,謹慎仔細是膽怯
負責的內容就是承盡艱難,計算區別是推諉
犧牲的精神就是無畏橫逆,保身退讓是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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