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中國時報 焦點新聞 910805
認同什麼?公投什麼?
羅如蘭/特稿 獨派長期以來推動台獨公投
,卻從不費心於公投入憲。公投救台灣,向來在精神動員層次上遠大於體制層次,然而
,自由民主抽離法制其實空無一物,令人憂心國家認同只建構於想像中的脆弱。
激進的台獨公投者向來認為,改變現狀,讓渡主權,在國際慣例中毋需公投入憲,所
謂的
公投立法,只需明訂舉辦公投的程序即可。廢國大時,民進黨願在公投入憲一事讓步,
蔡同榮版最後取消變更國號主權的條文,即著眼於此。依據憲法第二條「國家主權屬於
人民所有」,國家領導人有義務在必要時將主權變更的議題,訴諸全民公投。
反觀台聯黨版的公投法,明訂公投範圍包含變更國號、領土等「重大政策」,則可能
有違憲之虞。雖自決公投不待法律而自明,但所謂重大政策可能包括修憲或制憲案,必
需有來自憲法的授權。未來兩黨可能因此發生爭執,民進黨若拒絕支持,可能在台聯的
對比下被視為放水,流失更多基本教義派的支持;倘若形勢演變又不容許假戲真做,民
進黨將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正如陳總統所宣稱的,公投是基本人權。如果升高為自決層次的公投,做為一個小國
的自衛武器,在國際社會是有說服力的。倘若併吞危機就在眼前,公投自決反對的當然
就是改變現狀。反之,公投的普遍意涵,只是國家處理內政事務的民主機制之一而已。
然而,不論是有意或無意,陳總統顯然將公民自決與公投立法的兩個差別概念給弄混
了。以目前台灣政治人物普遍不被信任,行政部門無能而國會信譽低落的狀況,公投法
應該是人民自救以對抗執政黨、對抗公部門的利器之一。陳總統卻把應該對準自己的公
投矛頭,拿去指向中共,等於是把自己應該負的責任,要人民自己承擔。
刻意強化自決公投,並賦予精神動員的結果之一,必然是將人民對公共事務的注意力
,移轉到意識形態的無謂鬥爭上。這當然是政治人物樂見的結果。但是,一個空洞的國
家,民生凋弊、價值不彰、文化卑瑣,要人民認同什麼?公投些什麼?改變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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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取皮爾斯的檄文,那是檄文上的誓言:「從此忘卻被外來政權養殖起來的差異,
原是英國人把少數人分出,與大多數人隔離。」現在,即使把小島旁邊的英國用
橡皮擦掉,把新教徒一併運回英國好了,問題是,接下去,階級是一條無形的分
界線,貧窮的北方與富裕的南方合在一起,會縫合成一個沒有嫌隙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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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sephChen 來自: 211.74.160.141 (08/05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