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一)侵占部分: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以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構成要件。換言之,除客觀上有侵占
處分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事實,行為人主觀上尚必須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
方始成立。本件被告宋楚瑜固坦承將前述中國廣播公司提撥及陳由豪、王又曾、梁
柏勳..等人捐贈之款項分別存入台灣銀行營業部及中興票券公司非屬中國國民黨
既有之帳戶內,客觀上雖係將中國國民黨所有之前述款項移出,存入宋楚瑜指示另
開立之帳戶中,惟依前述查証之結果,發現八十年六月十一日存入陳由豪捐贈之一
億元、八十年九月十七日起先後存入中國廣播公司提撥之一億元及梁柏勳、王又曾
等各界捐款(其中九千二百卅八萬五千九百零六元存入中興票券公司之中國國民黨
中央委員會帳戶,另六千八百五十萬元存入台灣銀行營業部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
會秘書長專戶)後,隨即於八十年十月十五日起先後支出計一億餘元,相繼運用於
宋楚瑜所指之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上,已如前述肆、伍之說明;是以認有侵占前述
款項之意,實與情理有違。
再參以前述提撥及捐贈之款項,金額並非小數,而係數千萬,甚至上億之資金,數
額甚鉅,苟非確實被指定用於特定用途,以中國國民黨成立至今已逾百年,內部組
織及控管機制已然健全之機構,斷難想像竟於事隔八年後始發現追究之理。又中興
票券公司係中國國民黨投資成立之事業,向來即受黨部之控管,苟行為人有侵占前
述款項之意,避之猶有未及,豈有長期進出其中,無懼曝光之理。且依上開缌所分
析之結果,上述中國廣播公司提撥、陳由豪、梁柏勳、王又曾及各界捐贈之款,先
是存入中興票券公司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帳戶、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基
金專戶帳戶及台灣銀行營業部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專戶、華夏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福利基金專戶,除前述陸續支出一億餘元用於黨政運作及照顧蔣家外,嗣
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卅日起,則相繼將前開帳戶內之款項移出、轉入中興票券公司之
宋鎮遠、陳碧雲、楊雲黛帳戶及台灣銀行營業部之楊雲黛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而前開中興票券公司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帳戶自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華夏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基金專戶自八十二年一月廿一日起、台灣銀行營業部之中國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專戶自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
利基金專戶自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即皆不再有資金進出。然前述照顧蔣家及黨政
運作之工作則迄八十七年九月七日止仍發現持續進行已如上述。
職是,宋楚瑜指稱:「..後來卸任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立法委
員選舉、八十一年十二月廿四日宋楚瑜辭秘書長職務,惟受婉留至八十二年三月九
日卸任秘書長、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擔任台灣省政府主席、兼任華夏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至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止)時主席仍要我處理上開事務。雖然秘書長
專戶與華夏投資公司專戶皆非黨部及華夏公司之正式戶頭,但既已離開職務,才將
此款轉撥宋鎮遠戶頭。會讓我繼續接辦上開事務,是因我與蔣家之淵源,黨政上也
有我自己的線。.. 」等情,否認有侵占之犯行乙節,應非虛假。是以,揆諸前
開說明,實難僅因有中國國民黨所有之款項移出、存入宋楚瑜指示另開立之帳戶中
,即遽認被告等有侵占之意及犯行,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顯有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u111-79.user.giga.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