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票案/宋楚瑜不起訴處分書全文 四之一 2001/1/20 16:55
記者陳揮文/整理
台北地檢署20日公佈興票案處分書,共有41頁、2萬5000餘字,ETtoday東森新聞
報率先刊登全文如下,以饗讀者網友。段落部分,為了方便閱讀,與原處分書相
較,增加了段落之間的分段與空隔,處分書內容若有疏漏,應以台北地檢署公告
者為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八四號
九十年度偵字第 號
告發人 楊吉雄 住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三之一號八樓
陳昭南 住同右址八一六室
告訴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設台北市中山南路十一號
代表人 連 戰 住同右址
代理人 張锼}律師
莊柏林律師
林復宏律師
告訴人 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八德路二段二三二號八樓
代表人 黃大洲 住同右址
代理人 張锼}律師
歐宇倫律師
蔡亞寧律師
被 告 宋楚瑜 男五十八歲(卅一年三月十六日生)
住台北縣林口鄉仁愛路二二六巷六號六樓之一
身分証號碼:A一一O九一二O二七號
選任辯護人 蔡玉玲律師
被 告 陳萬水 女五十九歲(卅年九月十六日生)
住同右址
身分証號碼:F二OO九二一七九九號
宋鎮遠 男卅二歲(五十七年五月十日生)
住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三O四巷二號
身分証號碼:F一二三三O四三七四號
陳碧雲 女五十三歲(卅六年六月廿四日生)
住台北縣新店市中央路一三三巷廿七弄卅八號
身分証號碼:F二OO九二一八一五號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俞大経 律師
王寶蒞律師
被 告 楊雲黛 女五十三歲(卅六年六月七日生)
住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廿二弄二之一號二樓
身分証號碼:F二O五五三二五九四號
選任辯護人 陳良轱 律師
右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述
理由如左:
壹、 告發及告訴之內容
一、楊吉雄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至署告發意旨略以:被告宋楚瑜
、陳萬水之子即被告宋鎮遠甫大學畢業,未曾從事工作,無任何收入之情形下,竟
於八十年初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萬元,向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中興票券公司)購買債券,八十一年又以鉅額款一億六百萬餘元投入購買,至
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解約為止,有百餘筆之進出,解約時之金額達一億四千一百餘萬
元,認係宋楚瑜夫妻為規避所得稅,為其不義之財洗錢,協同宋鎮遠,由任職中興
票券公司之被告陳碧雲操作債券之買賣,因認宋楚瑜、陳萬水、宋鎮遠及陳碧雲涉
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云云。
二、陳昭南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卅日至署告發意旨略以:總統競選期間,外界指稱被
告宋楚瑜與陳碧雲有十億元的款項不清,調查局亦指出在未查清之金額中,有部分
款項為外界捐款而來;且宋楚瑜自陳選舉經費有四億多元,另陳碧雲亦稱在王自強
戶頭內之錢與選舉有關。如宋楚瑜係以國民黨名義募集,卻納入私囊,有公務侵占
罪嫌;如非以國民黨名義招募,惟民眾捐款之目的,是為支持宋楚瑜競選省長,非
為使其成為數億富翁,有詐欺及背信罪嫌。
又依照台灣省省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訂為一億零四百九十八萬二千元,宋楚瑜
於八十三年競選台灣省省長所申報的競選經費與法定金額分毫不差,現今卻自稱其
有四億多元競選經費,顯見其未誠實申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競選經費最高
額之限制及經費收支帳簿之申報,其明知競選經費高出一億零四百九十八萬二千元
之數,卻使選舉委員會陷於錯誤,並發布於選舉公告,業已觸犯數次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罪嫌。再宋楚瑜收到各界之競選捐款,依法應繳納贈與稅及申報所得稅,惟
為逃漏所得及贈與稅,竟將該款轉入宋鎮遠及王自強名下,已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
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罪嫌云云。
三、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及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共同具狀
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宋楚瑜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
長一職,並於七十八年六月一日至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兼任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職務。被告陳碧雲為宋楚瑜配偶陳萬水之妹,被告楊雲黛則為宋楚瑜之秘書
。宋楚瑜任職上開職務期間,因自恃其位高權重及告訴人等之信任,先後基於侵占
公款之犯意:
(一)於八十年九月十七日,授意中央委員會秘書處出納陳筱琳簽辦函文,刻意不
依規定知會財務單位,僅經業務主管室總幹事石炳榮簽名,副主任李祖源批發後,
偽刻「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條戳,以業務需要為由去函台灣銀行私設帳號為一
一一五八─一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專戶」;同日又在中興票券公司私
設「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專戶;且均以宋楚瑜個人印章及上開偽刻之「中國國
民黨中央委員會」條戳為存款印鑑,從事私人票券買賣及私人存款之用,足生損害
於中國國民黨。嗣後發現中國廣播公司盈餘分配開立之乙張五千萬元支票,即於同
年月十七日存入在中興票券公司私設之專戶,另乙張二千萬元支票,於同年月十八
日存入在台灣銀行私設之秘書長專戶,其餘乙張三千萬元支票則於同年十月三日存
入中興票券公司專戶。再八十年九月十九日至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期間,值第二
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各界捐款共計六千八百五十萬元(包括八
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梁柏薰捐款三千萬元予國民黨)亦存入台灣銀行秘書長專戶;
另捐款九千二百三十八萬元(包括王又曾捐款三千萬元、梁柏薰捐款五千萬元)則
存入中興票券公司秘書長專戶內。
(二)於八十年六月十一日,未依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正常作業程序,囑楊雲黛
輾轉指示不知情之職員于瑞堂另刻該公司大印填制不實之申請書,在台灣銀行營業
部開設帳號為一一一四六─八號之「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基金專戶」,並在
中興票券公司設立「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戶,用以購買票券及私人存款生息
謀利之用,足生損害於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後發現陳由豪於八十年六月十日
捐贈國民黨之一億元,為宋楚瑜於翌(十一)日存入中興票券公司設在台灣銀行之
一O一二O─四帳戶,再以私設之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戶名義買入九千九百九
十五萬九千一百六十一元之票券,餘額四萬零八百三十九元則於同年九月十七日存
入前開私設於台灣銀行之華夏福利基金專戶。而前開買入之九千九百十五萬九千一
百六十一元票券,其中八千六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七元票券則於八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到期解約後,經由台灣銀行華夏福利基金專戶,於翌(卅)日支領其中
四千零八萬七千六百一十七元轉存入中興票券公司宋鎮遠帳戶,另支領其中四千五
百九十一萬二千三百八十三元轉存入中興票券公司秘書長專戶;再其餘於八十二年
一月廿日到期解約之二千二百五十四萬九千九百九十元票券亦經由台灣銀行華夏福
利基金專戶,於翌(廿一)日提領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轉存入陳碧雲在中興票券公司
之帳戶。
合計上述存入宋楚瑜在中興票券公司及台灣銀行所私設之專戶內,遭其侵占之公款
達三億六千零八十八萬元及其孳息。至前開存入之款項,除於八十一年五月七日轉
存入華信銀行二千六百萬元,成立「蔣孝武子女教育及創業專款戶」、八十年十月
十五日交付蔡裕民二千萬元及八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交付蔣徐乃錦八百萬元外,其餘
則有多筆流入中興票券公司宋鎮遠、陳碧雲、楊雲黛私人帳戶及台灣銀行楊雲黛私
人帳戶,宋楚瑜、陳碧雲、楊雲黛等均顯有連續偽造文書及侵占公款之罪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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