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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偽造文書(私設專戶)部分:按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 名義制作成文書,且其內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與構成要件相當。若其文書之實質內 容,並無虛偽不實情形,而其對該文書又非無制作之權限,即不能遽指為偽造;又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必要 ,如果行為人對此種文書本有制作之權,縱令其不應制作而制作,亦無偽造文書之 可言;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八號及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四號二判 決可資參照。本件告訴人中國國民黨及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訴被告宋楚瑜等涉 有偽造文書犯行,無非認渠等基於侵占公款之犯意,擅自囑咐所屬偽刻「中國國民 黨中央委員會」及「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印,去函台灣銀行及中興票券公司 分別設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專戶」、「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基金專戶」及「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後,將 前述侵占之中國國民黨所有款項存入後,用以購買票券及私人存款生息謀利之用等 情。 惟查宋楚瑜係受中國國民黨主席之命,為照顧蔣家及政黨運作之目的,始撥用前開 款項,被告等應無侵占前述中國國民黨所有款項之犯行已如前述,從而告訴人等所 指被告等基於侵占公款之犯意乙節,自乏證據証明之。再宋楚瑜自七十八年六月一 日起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並兼任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二職, 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卸任秘書長之職,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卸任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長之職等情,卷附監察院調查報告所附附表六興票案相關大事紀中記載甚詳 。 又依中國國民黨之組織規程,中央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主席之命與中央 委員會之決議掌理一切事宜;對各處、會、院工作負綜合與督導之責。另公司法規 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 司,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而宋楚瑜於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 會秘書長及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既受中國國民黨主席之命,乃基於 職務上之特殊需要,指示所屬另行刻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及「華夏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印章,在中國國民黨及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帳戶之外,另行以 中國國民黨及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去函台灣銀行及中興票券公司,申請設 立前開四帳戶,應無逾越其職權之範圍,宋楚瑜以該二單位及代表人之名義去函申 請設立前揭帳戶,應不生內容不實、冒用他人名義之問題至明。 再縱認該四帳戶係在中國國民黨及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帳戶之外另行設立、 使用,程序上或與既有帳戶之設立及使用有異,是否有違該二法人內部之規定?或 許容有爭議之處。惟宋楚瑜既擔任前開二職,復認為係執行主席交待之特殊任務而 為,其主觀上自無偽造文書之犯意甚明;職是,揆諸前開說明,自與偽造文書罪之 構成要件顯不相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u111-79.user.giga.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