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08 中國時報
興票案 豈可不了了之?
李錫錕/北縣中和(大學教授) 興票案再度引起爭議。其實,興票案的本質有其
「單純」而「重要」的一面,人民不應該忽視,國民黨更不可不察:
第一、宋先生不單純是法律上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他一度可能、且將來可
能成為國家元首,人民對他的評估標準不僅是有無違法,而是有無足夠的熱愛國家的道
德節操?美國羅斯福總統曾說:「總統不但是行政決策者,這是最起碼的;總統必須身
為道德表率,代表對的(right)、正義(justice)、勇氣(courage)。」興票案引
起的議題應該是「中華民國總統需要符合這個標準嗎?」而不單是「總統候選人有無違
法行為?」
第二、任何形式的法律的基本精神均指出:司法審判必須依據法律與法理,法理則指
維繫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道德標準。在興票案中,檢察官得依法律而作不起訴之處分
,並不代表宋先生身為國家元首候選人沒有違背道德性的法理。換言之,宋先生的行為
是「對的」「正義的」「勇敢的」嗎?法院也許不必澄清,人民卻急於了解。
國民黨基於促進國親兩黨協商合作的政治考量,企圖在興票案中採取較緩和的折衷方
案,不但有尊重司法的美名,人民也會諒解。但是,興票案可以「善了」,卻不應該
「不了了之」。何謂「善了」?我認為國民黨無論是否就刑法上聲請再議,人民早就沒
有興趣理會;國民黨目前當務之急是嚴正聲明:興票案的過程中,國民黨堅持的是國家
元首的道德標準,今後也將繼續堅持到底,絕不妥協。
興票案給國民黨的啟示是:執政大權可以「失去」,道德標準不能「敗掉」;民意支
持度可以暫居「下風」,政治競爭力絕不能「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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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民族獨立的激情已逝,二十世紀中期獨立建國的夢想已實現;
屬於『自己』的『國家』,卻與自己是那麼的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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