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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整理如下....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 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 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 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 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 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 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 (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 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 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 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 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 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28.10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