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DERMEN (長不大的小孩)》之銘言:
: ※ 引述《moonlike (銀波鏡含)》之銘言:
: : 為什麼在中華民國的土地上還有人反中華民國,
: : 其實我會覺得這也沒什麼。
: : 中華民國存在的目的本來就是為了中華民國的國民之需要而存在,
: : 如果國民認為中華民國不好,或者認為中華民國不值得繼續存在下去,
: : 那中華民國理所當然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 : 因為中華民國的存在,並非是為存在而存在。
: 那請問一下,這樣還需要所問的內亂、外患罪嗎?照你這麼說,這些罪都應該不成
: 立才是吧,只要是自己不想要的政府就起來予以推翻,這種想法......
照我這麼說,這些罪都應該不成立?
我可沒有這麼說。
內亂罪,規定於有名的刑法一百條以下,
外患罪,規定於刑法一百零三條以下,
不過這些條文的效力,都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的節制,
所以這些條文的效力究竟有效與否,要看憲法有沒有效,
在邏輯上是這樣推的。
而憲法有沒有效呢?當中華民國不存在的時候,中華民國憲法大概就沒效了。
當中華民國國民,認為中華民國憲法不好,應當重新制訂,
那中華民國憲法一樣也就沒有效了。
這叫做「制憲成之於力」(參考釋字499號,郝龍斌聲請書)
而中華民國的存在與否,那更是「成之於力」,不待多言,
如果今日中華民國大部分的國民,通通希望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
而且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從而認為中華民國不當存在,
那中華民國就不存在了。就算你想要存在也不存在了。
就算你說這是「內亂」,一國國民「全體內亂」,那又如何?
反正這種內亂,也不可能受到制裁。
有法律而沒有實際的制裁,算什麼法律?
所以你這是本末倒置的推法,
內亂罪、外患罪之所以成為「罪」,
本身就以中華民國存在為前提。
而非因為這兩「罪」,而倒過來推中華民國存在。
: : 至於法律是最低的標準,比較起「道德、正義」而言,這句話是對的。
: : 不過不能因為法律是較低的標準,從而就輕率的課以他人較重的義務,
: : 如果這樣,那反而往往連「最低的標準」都無法得到。
: : 就以金美齡來講,如果說單純因為他的言論以「道德、正義」來看有所不當,
: : 然後就認為他的言論「不應受到保障」,
: : 這樣一來,反而很容易造成寒蟬效應,所有的人都不敢講話,
: : 反而會容易導致民主政治無法運行。
: 這樣講離「寒蟬效應」還很遠吧,我只是在強調擁有中華民國的名器卻行反中華民
: 國之實,也或許民進黨執政之後,連「恥」都不會寫,以前極力罵國民黨的事現在
: 卻光明正大的做,而且還有人辯解說這些應該以法律來看,法律沒規定我就可以做
: ,有時候也蠻感嘆的....
: 至於寒蟬效應,總統對於媒體的批判我覺得比我說的恐怖多了......
唉... 你還是搞不懂「保障」到底是什麼意思...
前面已經引過一次給你看了,保障是「法律上不受障害的具體保證」,
保障他的言論自由,並不代表就贊同於他的言論內容。
你說總統對於媒體的批判,這種跟保不保障沒有關係。
事實上,就算連馮滬祥講的話,也都在保障之列,
因為陳水扁也沒有把馮滬祥抓起來,也沒有禁止馮滬祥的書出版。
至於「以前極力罵國民黨的事現在卻光明正大的做」,
我不知道你在講哪一點,可否說清楚一些?
: : 另外有一點,關於政府認不認同自己的國家。
: : 首先要說的是,金美齡不代表政府,
: : 他的發言陳水扁予以「保障」,也不代表陳水扁認同他的發言。
: : 還有一點更模糊的,現在「自己的國家」究竟是什麼?
: : 這也並非一個隨便說說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 : 今天民進黨執政會碰到此種狀況,
: : 他日其他黨執政未必就能夠避開這個問題。
: 等其他黨執政在說,現在說這句話還太早,不過,我相信其他黨不會對「中華民國」
: 這四個字畏畏縮縮,也不會覺得國旗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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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中不能寐,起坐彈鳴琴。 薄帷鑒明月,清風吹我衿。
孤鴻號外野,朔鳥鳴北林。 徘徊將何見,憂思獨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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