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ba" <a@b.a>, 看板 Politics
標題 深論台獨 (v1.3)
時間 IMS Netvigator (Wed Aug 21 10:37:35 2002)
[Arrange by JosephChen]
.迷信公民投票
面對中共強大的國力與軍事力量,台獨朋友卻迷信選票可以對抗中共的子彈,令人
嘖嘖稱奇。
我們先來談談法理的部分
舉凡世界所謂的公民投票有三種,一種是指人民對立法或行政機關的法案提出覆決
。另外一種是從殖民地或國家脫離出來的住民自決,中華民國今天既不是任何國家
的殖民地與一部分,何來公民投票住民自決的必要??自己從中華民國中脫離出來
嗎??第三種是全國人民公投表決要不要加入貨幣,經濟其他組織或國家等,例如
歐洲國家透過公民投票來決定要不要加入歐盟等等。
看來看去,台獨朋友所說的公民投票只有符合第三種時比較有點道理,也就是說台
灣人民可以透過公投來決定要不要和大陸統一,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創制複決權,是賦予人民對於縣級以下地方自治事務的創制複決
,因此若人民要對統一或獨立這類等級的事項舉辦公民投票時,其相關法源應該納
入憲法才是,不然則可能和憲法牴觸,這可不是靠一般的公投法律就可蒙混過關。
再來中華民國的憲法本來就是一中憲法,並未放棄對中國大陸的主權和領土宣稱,
更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主張一邊一國或兩國論,因此兩岸的統一談判與努力
,只要不放棄中華民國的主權與領土,都不違背中華民國的憲法,換句話說,兩岸
的統一在大原則和方向是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若公投法沒有憲法法源依據,則第
三種公投用來決定該不該和大陸統一會有和憲法牴觸的嫌疑。
反觀台獨政客常常主張中華人民共何國代表中國,中華民國應該放棄對中國的主權
與領土,兩岸一邊一國,透過公民投票來決定統一或獨立等等觀點,全部都沒有憲
法的法源基礎與根基。
依據現在的中華民國憲法的主權觀,若公投入憲,則公投真正可用的地方,在於政
府基於憲法和大陸展開統一談判,則兩岸最後的統一草案與結果,是可以讓人民來
公投複決。(當然,若兩岸的統一方式導致主權或國號等的變更,例如雙方都採用
新的國號等等,則還是要納入修憲才合法)
再來談談現實的部分,把公民投票當作是呈現全國民意比例的工具來說,是有其工
具價值的,但若把公民投票當成是解決兩岸問題的方法或對抗中共武力的神聖工具
時,則是太過迷信公民投票的能耐。一般來說,發生戰爭的雙方,是沒有人會主張
透過公民投票來抑制戰爭或擊敗對方,但台獨政客卻迷信一但中共動武,我們的公
民投票可是不得了的武器與工具,還有人說中共動武,我們就公投,真是幼稚的可
以。今天美國攻擊阿富汗,或者說攻擊伊拉克時,可曾見到阿富汗人或伊拉克人跟
美國說你若攻擊我們,我們就公投來展現全民意識??這有何意義??敵人兵臨城
下又怎麼會來的及??所以我認為台獨政客所謂的公投意義與運作方式,真是混亂
與幼稚的可以,但台獨政客還把公投當寶一樣,選票是擋不住子彈的。
.玩弄公民投票
台獨朋友不但迷信公民投票的能耐,也常常在玩弄公民投票,甚至誤解公民投票與
民主之間的關係。
有持續觀察台獨朋友對公民投票態度的人都會發現,早期台獨朋友所謂的公民投票
,其目的是希望繞過中華民國憲法與國會來直接訴諸人民的表決,以達到快速更改
國號與獨立建國的目的(當然也有人是主張先制憲),但隨著時空的演變,台灣改
國號與變更國體越發變的不可能,台獨人士轉而接受中華民國的國號(但有些台獨
基本教義派並不認同),改為強調台灣已經是獨立的國家的路線,照理來說此時已
無公民投票的必要與迫切性。但很多台獨人士有時還是會發生混淆與錯亂,例如陳
水扁在世台會連線時強調”台灣要走自己的路...公投立法非常迫切..”之類
的觀點,熟悉台獨歷史的人都會知道陳水扁要表達的意思就是暗示為統獨公投準備
,而這不但和陳水扁剛上台時所說四不一沒有中的不舉辦統獨公投相矛盾,也和獨
派現在所說中華民國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相矛盾。
獨派政客後來為了滅火,又開始說謊,改稱中共武力犯台,台灣才要舉辦統獨公投
,但事實上中共要對台灣獨立使用武力的態度始終沒有改變過,但陳水扁上台時卻
說絕不舉辦統獨公投,今天又說中共若對台動武,則要辦統獨公投,前後矛盾,邏
輯錯亂矣。
陳水扁說中共若對台動武,則台灣要辦統獨公投,聽起來好像是想透過統獨公投來
阻赫中共對台獨動武,但這也是邏輯不通。中共若決定對台動武,基本上應該是已
經判定台灣決定走向獨立,此時台灣公投不公投,對中共來說根本沒有什麼阻赫意
義,用統獨公投來當作制衡中共對台獨動武的籌碼,熟悉統獨議題的人都會感到不
可思議與邏輯錯亂,更是覺得政府在胡言亂語,不知道他在說些什麼,於是乎公民
投票變成了獨派玩弄的工具,而不是把公民投票本身的民主精神當目的。
獨派朋友還常常對公民投票的本質有錯誤的觀念。我們都知道,並不是只有採行公
民投票的國家才叫民主國家,不是只有採行直接民權的國家才叫民主國家,公民投
票本身的的確具有直接民權的特色,但這不代表因此公民投票就好像是神聖的萬靈
丹一般,甚至比憲法更重要。
公民投票若要成為台灣民主機制的一部份,則必須先納入憲法法源,並和三權之間
的權力制衡關係有妥善的安排與設計,這也就是說,公民投票若要合法,則必須先
納入憲法,因為法制才是民主的目的。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只有對縣級以下的地方自治事項有創制複決的權力,而縣級
以上的事項則待全國有超過半數的縣實行過創制複決後由國民大會制定法律來行使
之(制定憲法與複決立法院的修憲案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國父是希望透過代議
士來行使縣級以上的創制決權,是間接民權,但如今國民大會已廢,修憲權依據憲
法增修條文轉移至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但對於國民大會的創制複決權卻沒有定論
與交代,這都必須透過修憲加以確認。
今天檯面上喊公民投票的那些政客,不正就是當年毀憲亂憲的那批人?把國家的根
本大法修的亂七八糟,卻高喊公民投票是神聖的民主權利,這批貨色懂什麼叫民主
精神與法制精神?說穿了,不就是以民粹的角度來操弄公投議題。
真正懂得民主與法制關係的政治人物,必然會尊重憲法與各法律,而不是行為亂七
八糟,毀法亂憲,即使要公投入憲,也要好好準備與全盤規劃,而不是一天到晚靠
張嘴,鼓吹人民的公投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利用公投來當作和中共鬥爭與推卸執政
責任的工具,標準的民粹手法。
由以上觀之,目前公民投票既沒有法源,也沒有必要,用來對付中共也無實際用處
,可以慢慢來,一點都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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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取皮爾斯的檄文,那是檄文上的誓言:「從此忘卻被外來政權養殖起來的差異,
原是英國人把少數人分出,與大多數人隔離。」現在,即使把小島旁邊的英國用
橡皮擦掉,把新教徒一併運回英國好了,問題是,接下去,階級是一條無形的分
界線,貧窮的北方與富裕的南方合在一起,會縫合成一個沒有嫌隙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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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sephChen 來自: 211.74.160.141 (08/25 21:28)